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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广告费可按比例税前扣除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7月05日 10:33 北京日报

  本报讯(记者黄玉迎)记者日前从市地税局了解到,最近有不少企业询问有关广告费税前扣除的税收优惠政策适用条件。针对这一疑问,市地税部门解释,根据有关规定,大多数企业发生的广告费用支出,是可以按照规定的比例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

  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广告费用所得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的通知》规定,制药、食品(包括保健品、饮料)、日化、家电、通信、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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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开发、集成电路、房地产开发、体育文化和家具建材商城等行业的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可在销售(营业)收入8%的比例内据实扣除广告支出,超过比例部分的广告支出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

  以一家食品企业为例,去年该公司实现销售收入1亿元,当年在电视、报刊上发布广告,支付的广告费用为900万元。根据上述规定,该公司支付的广告费用,可以按销售收入的8%在税前扣除。即10000万元×8%=800万元。而超过的100万元广告费用,则可以结转到以后年度再扣除。

  不过,更合算的还不仅仅是制药、食品等这些企业。一些高新技术企业还能享受到据实扣除的税收优惠政策。根据规定,自2001年1月1日起,从事软件开发、集成电路制造及其他业务的高新技术企业,互联网站,从事高新技术创业投资的风险投资企业,自登记成立之日起5个纳税年度内,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广告支出可据实扣除。

  此外,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规定,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支出,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2%的,也可据实扣除。但并不是所有企业都能获得广告费税前扣除的税收优惠政策。根据有关规定,粮食类白酒广告费就不得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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