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厘清责任和界限 “引咎辞职”应倡导自愿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7月05日 09:04 中国经济时报

  程尚

  因为今年非典疫情被认定是“重大责任事故”,作为“问责”的结果,责任人之一、原中国疾控中心主任李立明“辞职”。

  和最近一段时间来不断有官员因为失职而“引咎辞职”不同,在新华社报道中,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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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立明的辞职是这样表述的:“卫生部决定,对此次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的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分管副主任分别给予行政记过、记大过处分,并同意其辞去主任、副主任职务”。显然,李立明的“辞职”并非“引咎辞职”。

  据《21世纪经济报道》说,7月2日中午,李立明一方面对记者表示“由于今春非典事件给社会造成了一些影响,作为中国CDC主要负责人,的确负有领导责任,”一方面又说“我是自愿辞职的”。随后,李的助手给记者打电话强调说,李并不是“引咎辞职”。

  既然承认“负有领导责任”,当然是有“咎”在身;再加上李立明的辞职是“自愿提出”,这恰恰符合“引咎辞职”的本意。可他为何又极力回避“引咎辞职”呢?回头想想已经处理过的“引咎辞职”案例,就会发现,李立明的辞职和其他一些官员的“引咎辞职”有着本质上的不同。

  目前一些地方的“引咎辞职”大多实际上是被上级组织责令“引咎辞职”的。因为到目前为止,除了李立明,似乎还没有见到有哪个失职官员“自愿提出辞职”的消息。

  “引咎辞职”,本应该是官员基于对自己职责的自觉而做出的选择,这种自觉不仅表现在履行职责“天下太平”时的努力工作,更表现在发生问题后的自觉担责。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出了事,官员就应该有一种“我辜负了公众期望”的愧疚感,有一种“我是不是不适合再继续干下去了”的自我检讨,有了这样的责任自觉,辞职就可能是一种最好的“赎罪”选择。

  正因为像李立明这样有了深刻的自我反省,他的“自愿辞职”也就值得褒扬。也正因为他有了这样难得的自省,和有的失职官员赖在官椅上不走等待上级“责令”有着本质的不同,所以他才再三申明要和“引咎辞职”者划清界限。

  失职官员的引咎辞职,是官员承担行政责任基础上的道义责任,这种道义责任需要官员内心的自我反省,外力是无法强迫的,所以这种决定更多的是官员的个人行为。当官员个人提出后,其上级才对该官员的辞职请求进行研究,看是否要接受他的辞职。去年时任香港保安局局长的刘淑仪、财政司司长的梁锦松辞职时,先向公众(媒体)发表辞职声明,后来特首董建华才决定接受他们的辞职请求。现在一些地方的引咎辞职往往来自于上级的决定,有些甚至是把“免职”换了一种说法而已,这和“引咎辞职”的本意相去甚远。

  李立明有“咎”却再三申明不是“引咎辞职”,提醒我们要对引咎辞职制度进行重新审视,厘清“自愿辞职”和“引咎辞职”的界限——让“自愿辞职”者光明正大地辞职,倡导官员勇于为自己的失职自觉担责;让“免职”替代“责令引咎辞职”(公务员条例中对公务员的处分本来就不包含“引咎辞职”一项),显示国家依法治吏的严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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