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保证金怎能成质押物?--质疑四方监管融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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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7月05日 06:06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 ||||||||||
曾让券商吃过不少苦头的三方监管融资业务最近出现了新变化。记者了解到,原来的三方监管变成了四方监管,银行被拉了进来,与券商一同扮演起了监管者的角色。业内人士指出,四方监管将客户保证金当作了质押物,属于明显的无效监管,涉及的券商与银行最终都将难以回避法律风险。 据记者了解,所谓的四方监管是相对于原来的三方监管而言的。三方监管指的是: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四方监管已经在暗中操作。前一阶段,某些股票出现连续大幅下跌,使得客户的损失远远超过止损线。当券商采取了抛售庄家质押筹码的措施,但仍无法保证资金委托方资金安全的时候,该券商保证金开户银行出手将营业部部分客户保证金冻结,划给了资金委托方。 业内人士分析,由于行情持续下跌,不断有庄股爆仓,券商的信誉严重受损,资金委托方对券商的信任度大打折扣,三方监管形同虚设。因此,资金委托方在签订融资协议时,需要寻找一个更加有效可行的安全保障。在这种情况下,作为控制着客户保证金的银行无疑是一个很好的监管者的角色。但是,业内人士进一步指出,如果说,三方监管协议是将股票当作质押物,那么在四方监管协议中,质押物除了股票之外,还增加了客户保证金。 对此,一些业内人士表示了质疑。他们认为,虽然银行挪用客户保证金的行为获得过券商的协议授权,但监管部门严令禁止券商挪用客户保证金的行为,何况券商仅仅是代为客户保管保证金,因此客户保证金不应该被用来偿还融资业务中某一方的亏损。同样,对于银行来说,即便是事先在四方监管协议中获得了券商的授权或同意,也无权将客户保证金的一部分冻结并划拨给资金委托方。从这个意义上说,四方监管中的券商和银行最终都将难以回避法律风险。上海证券报记者张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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