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将在控股股东占资及委托理财方面披露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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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7月05日 04:07 中华工商时报 | |||||||||
【记者胡嘉莉深圳报道】 深交所日前向上市公司(含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发出《通知》。《通知》特别指出,在控股股东占用资金及委托理财信息披露方面,上市公司应按要求披露更详尽的信息。据悉,8月31日是最后期限。
《通知》要求,凡股票在2004年6月30日前上市的公司,均应当在2004年8月31日前完成2004年半年度报告的编制、报送及披露工作。在7月1日至8月31日期间上市的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如在上市公告书中未披露2004年半年度业绩的,公司应于8月31日前披露2004年半年度报告。 从历史经验看,由于种种原因,在控股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及委托理财事项上,部分上市公司都存在着信息披露不及时或语焉不详等问题,针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以上“软肋”,《通知》提出了具体要求。 在控股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方面,《通知》强调,上市公司应当按照《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有关规定,在2004年半年度报告“重大事项”部分,增加披露控股股东及其子公司占用公司资金的总体情况,以及独立董事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违规担保情况、执行前述规定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同时,在半年度报告摘要中增加披露报告期内上市公司向控股股东及其子公司销售产品的关联交易总金额、提供 资金的发生额和余额以及上市公司违规担保总额、担保总额占公司净资产比例和上市公司对其控股子公司担保发生额。 在委托理财方面,《通知》要求,上市公司除应当按照《半年度报准则》有关规定,在2004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重大委托理财信息外,还应当比照该规定的要求披露其他所有委托理财信息,并在披露内容上增加披露每笔委托理财的执行情况以及受托方报酬的确定方式。同时,在半年度报告摘要中增加披露报告期内新发生的委托理财累计金额、委托理财余额、逾期未收回的本金和收益累计金额。 通知中指出,上市公司应当在2004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股本变动和主要股东持股情况”中,增加披露前十名流通股股东的持股情况,包括股东名称全称、期末持有流通股的数量和种类(A、B、H股或其他)。据悉,深交所每日将安排35家公司披露半年度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