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首页 > 财经纵横 > 焦点透视 > 新股全攻略 > 正文
 
鑫富生化关联关系神秘 招股书为何不说清楚?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7月04日 11:00 证券市场周刊

  鑫富生化的关联关系颇为神秘,一度被会计师审计发现的关联交易又失去线索;新五丰的财务风险是真有还是假有,为何没有对策?

  最近发布招股书的一些公司中,总有一些没有说清楚地地方,比如说鑫富生化和新五丰就是这样。但愿我们见到的招股书,不会仅仅是满足证监会要求的“八股文”,毕竟买股票的是投资者而不是监管部门。

蔡依琳演唱会票价1元? 法拉利版奥林巴斯现身
海纳百川 候车亭媒体 财富之旅诚邀商户加盟

  鑫富生化:神秘的关联关系

  6月25日发布的鑫富生化招股书第82页披露,公司有一重要的关联方“向阳化工”,曾在2001年向鑫富生化提供了γ-丁内酯1129.23吨,作价1679.33万元,占公司当年主营业务成本的30.63%。而在此之前,鑫富生化的γ-丁内酯都是由控股公司53%股权的申光贸易公司提供的。

  值得关注的是,之所以将“向阳化工”列为关联方,并非公司原有的本意,而是由于会计师事务所在对鑫富生化进行2001年审计时指出,由于向阳化工“受公司(鑫富生化)实质控制”,因此将其视为公司的关联方。其理由是,向阳化工的惟一两位自然人股东,在该公司成立之前,“是申光贸易原内酯分厂的负责人”。

  需要指出的是,鑫富生化董事长过鑫富先生是申光贸易持股90%的股东,余下10%由过生良先生持有,并且招股书坦承过鑫富先生为鑫富生化的“实际控制人”。至于两位过先生之间存在什么关系,招股书没有任何披露。我们只是觉得,由于过鑫富先生的曾用名是过生富,似乎应该与过生良有什么“同辈”的关系。

  遗憾的是,向阳化工已在2002年9月注销,我们已无从寻找它的任何资料,只知道它曾与鑫富生化发生过这么一笔重要的关联交易,更无从知晓二位“负责人”究竟何许人也。但招股书第73页则表述:“除申光贸易和向阳化工以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主要关联方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不在其他前5名供应商和客户拥有权益(2001年,公司曾向向阳化工和申光贸易采购原材料或销售产品)”。这就是说,鑫富生化的高管们并未排除向阳化工,“不在其他前5名供应商和客户拥有权益”的范围之内,或者说在目前这些高管之中,曾经有那么两位拥有过向阳化工的权益。更进一步地讲,就是这两位不显山不露水的神秘“负责人”,目前就存在于鑫富生化的高管们之中。

  显然,如果鑫富生化不上市,这种特殊的关系或者因此而发生的事情,不会违反只有对上市公司才有的一些规范。而公司上市了,这种情况就将可能直接违背有关的规定。而两位过先生共同持有申光贸易的全部权益,他们又与“申光贸易原内酯分厂的负责人”是什么关系呢?依托“申光贸易原内酯分厂”而成立的“向阳化工”,目的是减少关联交易。那么再次被认定与鑫富生化之间是关联交易,这其中是否有一些人所不知的事情?否则,何以解释鑫富生化原来并不将向阳化工视为关联方,何以解释二位负责人目前仍是公司高管。何以解释在会计师指出后将向阳化工予以注销?

  至于二位神秘的“负责人”究竟是谁,是否与二过之间有什么关系?招股书对此没有任何的信息。不过这没什么关系,毕竟已时过境迁,关键是为什么这样敏感的信息,包括“二过”之间的关系不予披露。或许是因为这可能会牵扯出更多的问题?

  新五丰:无需对策的财务风险

  同样说不清楚的还有新五丰(资讯 行情 论坛)。

  目前执行的IPO招股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发行人可视实际情况在紧接所披露的风险因素之后介绍已采取或准备采取的风险对策或措施……”

  新五丰招股书共披露了20项风险,其中有19项都按照证监会的规定介绍了“风险对策”,甚至对个别的“风险”还介绍了不止一个“对策”。如针对第7项“业务经营风险”,公司不仅将其分解为“原材料供应和价格风险”等3个小风险,并针对性地逐条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可见公司对投资者负责任的态度。

  我们不去管“对策”是否官样文章,但奇怪的是,招股书并未对20项风险中的第16项的“财务风险”提出任何“对策”,这与其他19个“对策”之细密形成强烈反差。

  不过细究之,发现公司也确实无法提出什么对策。公司的负债率仅为32.09%,十分安全;公司的流动比率、速动比率、应收账款周转率、存货周转率等指标亦十分上乘,分别为1.48、1.08、41.66、11.84;至于IPO后净资产收益率下降,这本是司空见惯,无须“对策”;而“融资渠道单一”,则将在IPO之后顺利化解……证监会所言的“实际情况”,对新五丰而言不过如此。

  但问题是,既然无“风险对策”可言,那又何来“风险”?也可能“财务风险”对某些公司来说至关重要,但对新五丰,似乎并不那么重要和明显。

  既然如此,为什么还要将此列为“风险”?(陈生/文)


  点击此处查询全部招股书新闻 全部新五丰新闻 全部鑫富新闻




评论】【谈股论金】【推荐】【 】【打印】【关闭





新 闻 查 询
关键词一
关键词二
热 点 专 题
亚洲杯精彩视频集锦
中国互联网统计报告
饶颖状告赵忠祥案开庭
影片《十面埋伏》热映
范堡罗航展 北京楼市
手机游戏终极大全
健康玩家健康游戏征文
环青海湖自行车赛
《谁是刀郎》连载



新浪网财经纵横网友意见留言板 电话:010-82628888-5173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4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

北京市通信公司提供网络带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