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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田秀树演讲:日本证券法制整顿的现状与未来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7月03日 11:15 新浪财经

  2004年中日经济高级论坛会议于7月3日在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203室召开,与会嘉宾就会议主题《金融改革与发展》展开热烈的讨论。下面是东京大学 神田秀树先生的演讲:

  1.序言

  日本自1996年开始“金融制度改革”以来,一直致力于证券(资本市场)的法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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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缓和事前限制”与“引进竞争原理(市场原理)”这两点是改革的基本思路。

  日本90年代以后经济低迷,据说发生了高达1400兆日元的个人金融资产不能顺利并有效地通过金融证券市场流入资金紧缺的领域这一情况,其结果导致金融机构(银行)产生了大量不良资产, 通过银行部门的提供资金的职能陷入不健全的困境。因此,以传统的银行制度(接收存款并以此为资本进行信贷的框架形式)为基础,尽快通过改革证券制度(资金需要方通过证券市场直接筹集资金的框架形式)而建立新的资金供给途径成为当务之急。

  现在,在改善银行财务状况,让银行制度充分发挥其职能的同时,通过证券制度进一步提高资金供给成为国策。这种让银行制度和证券制度同时发挥职能的作法在日本被称作“金融制度的复线化”。

  2.日本的历史

  (1)概况

  从传统上讲,40年代以后日本的金融制度是以银行制度为中心的。二战后面对资金持续不足的日本经济,银行制度在资金分配方面发挥了很好的作用,可以说对日本经济的飞速发展做出了贡献。在此期间,银行制度也通过众多部门,以“分割方式”很好的发挥了资金供给的职能。例如,“长期信用银行制度”是长期信用银行代替需要资金的企业发行债券(金融债),而后重点把募集的资金分配给钢铁、化学等支柱性制造业部门的框架形式,其被公认为对日本经济的飞速发展做出了很大贡献。

  但是当经济的飞速发展停滞转而进入稳定发展时期后,就暴露出传统银行制度下的金融的弱点。1991年泡沫经济崩溃后,所有的银行除了因所持有的股票下跌而蒙受的损失外,还产生了巨额的不良资产。所以所有银行的财务状况都急剧恶化,即股价下跌到泡沫经济时期的1/6,相应的土地价格也暴跌,并导致以土地担保进行融资的银行产生了巨额的不良资产.。其结果最终导致1997年后包括大银行在内的几家银行的倒闭。之后,国家为了保护存款者,在采取了“全额保护的银行存款”的紧急措施的同时,不断地实行了以改善银行的财务状况为目的地重点措施。都认为这些措施将逐渐发挥作用,但银行的财务状况仍没有好转。

  以上就是紧紧依存于银行的金融制度的弱点。以此为教训,开始于1996年的金融制度改革重点的进行证券制度的改革。

  (2)1998年的改革

  1998年的一系列法制改革,是金融制度改革核心的法制改革。其主要内容如下∶

  1)证券业由原来的批准制改为登记制,降低了证券业从业的门槛。

  2)证券公司的股票买卖手续费放开完全自由化,促进同行业间的竞争。

  3)制定“SPC”特别法,以辅助新金融技巧--资产的”流动化”、”证券化”充分发挥作用。

  4)修订证券投资信托法(通过基金使国民资金流入证券市场的框架形式),使证券投资信托的框架形式能够广泛的得以活用。

  (3)2000年的改革

  2000年,1)大幅度的减少上述的SPC法的限制。

  2)大幅度修订证券投资信托法,例如创立了房地产信托(投资房地产的基金)。

  3)同时,制定金融商品销售法,制定了保护金融购买者的跨越性规则。

  (4)2000年改革之后

  2001年制定了承认CP(商业本票)[企业所需的短期资金不通过银行而通过证券市场上筹集的框架形式]无纸化的法律。2002年该法律一般性地适用于国债和企业债,完善了债券的无纸化和新的转帐结算制度。2004年(今年)6月,此制度得以修订扩展适用于股票。据此完善了以所谓的投资证券(股票,企业债券,国债等)的无纸化和证券结算改革为目的的法律制度。

  而且,在2002年以后,作为证券领域的基本法,证券交易法几乎每年都进行了修订。在2002年和2003年的修订过程中,在进一步整顿和简化财务公开制度的同时,引进了把投资者和证券商连接起来的”证券中介业”制度,使更多资金流入证券市场,同时向银行敞开了大门。日本在战后虽然依据证券交易法第65条原则禁止银行从事证券业,但此次证券中介业面向银行开放。2000年以后银行的投资信托销售不仅被认可,作为阶段性的保险商品的销售也得到认可。鉴于个人金融资产一半作为银行存款的现实,来自于是否让资金通过银行流入证券市场的决策。另一方面,对以存款的形式拥有200兆日元以上国民资金邮政储蓄制度(国有银行),在作为融资贷款制度的财政投、融资制度进行了大幅度的改革。此外,正在进行邮政储蓄制度向民营化方向的改革。迅速发展期的日本金融制度被称为远远偏离“基于市场原理的金融”的国营金融制度。这种传统制度在经济的迅速发展期充分发挥了其职能,在现如今却陷入困境,因而需要大幅度的进行改革。但是,虽然进行了大力的制度改革、其效果却尚未充分显现。

  2004年(今年)6月的修订除了进一步改进了了财务公开制度,同时将组合型基金列入证券交易法的适用范围之内, 进行了为提高禁止不公平交易的实用性新设征收罚金制度(国家向违法者征收制裁金的制度)等大幅度改革。另外,进一步引进了因对个人投资者进行强行劝诱导致伤害性事件多发而成为社会问题的限制外汇证据金交易从业者的规则,并于最近决定在今秋进一步修订相关法案。在不久的将来,还将制定覆盖除银行,保险以外所有领域的“投资服务法”。届时,证券交易法将被改组,并被投资服务法所吸纳。

  此外,与证券领域关系紧密的公司法(商法),这几年来几乎每年都进行大的修订,其内容也开始辅助其在证券领域的活用。另一与证券领域密切关联的框架形式--“信托”的基本法--信托法和信托业法自1922年制定以来至今尚未进行过修订。因此,预计将从根本上修改这些法律,从而使信托这一形式进一步被活用。(原本信托业法的重大修订案将在今年6月出台,因故不得不等到秋季国会)。最后,从重视市场机能的意义讲,强化竞争就显得犹为重要。近年来,作为竞争政策基本法的禁止垄断法几乎每年都进行修订,也谋求其执行--机关公正交易委员会的机能强化,现在,进一步相关方针政策也在商讨中。

  (5)提示

  纵观以上日本证券改革的历史,我们能从中得到什么“经验教训”呢?

  第一,要不要选择制度改革的时间,日本是在银行苦于不良资产,经济不景气的背景下实行的证券改革。有意见认为应该等银行部门恢复元气及经济恢复以后再实施自由化改革,但是世界的发展趋势没有给日本足够的时间。90年代以后,鉴于世界证券市场的急剧扩大(其原因之一是IT<信息通信技术>的革命性的发展),日本的证券制度也不得不进行大变革。其实这样的变革对后来的日本经济并没有产生负面影响。

  第二,改变制度能不能改变现状的问题。日本虽然已经把证券制度自由化了,但如上所述,国民持有的资金还没有流入证券市场。对此,有人说是文化上国民性的原因,也有人说是因为真正的制度改革(如邮政储蓄制度改革等)还没有完成,其原因尚不明确。另外有意见认为因为银行储蓄受到保护,国民资金还都只是集中在银行里,而没有被使用。而且到2005年3月末为止,即使银行破产了,银行的普通存款也受到全额保护。2005年4月以后,无息存款(满足一定条件的”结算用存款”)也将受到全额保护。这是为了保护结算制度。有人提出即使税制给予存款优惠,却没有很好的处理证券投资,而实际上,税制的修订虽然很慢,但确实在进行着。无论如何,虽说是改革证券制度,但如果期待能立刻见效果的话,那太乐观了。用一个比喻来形容它,就是”舞台都准备好了,但演员却不出现”,但就日本的现状来讲,要发展到在证券领域占有较大比重,恐怕还需要一些时日。

  第三,从日本意外国家的经验中看到过渡依存于银行制度的作法必将导致某一金融领域的崩溃。因此,不只是银行制度,可以说整顿证券制度也有很大的必要性。届时,如下所述,还有必要注意制度的设计和维持的成本。

  3.银行制度还是证券制度

  从整顿制度的视角考虑问题的话,无论是银行制度还是证券制度都有自己的优缺点,详细情况见他文。一般来说银行制度给人的感觉,好像在管制方面花费的成本低。但是,银行采用的是融资方而非存款者的信用风险制度,因此一旦经济不景气,银行的财务状况就会恶化(而后银行倒闭)。这是银行制度的根本弱点。另一方面,在证券制度中,资金需求方的信用风险不是由中介机构的金融机构(证券商)负担,而是由投资者负担(或多个投资者分担)。因此在金融中介机构中不存在风险集中的弱点。但是,为了让这种证券制度发挥其职能,让证券市场发挥职能。为此就需要制定一系列相关制度,而制定,维持并执行这些制度的成本相当可观。

  之所以说证券制度的维持需要相关规定,理论上不一定明确,但在证券市场最发达的美国,存在下列三项大的制度。第一,以强有力的法律保护投资者(其两大制度是财务公开制度和禁止不公平交易);第二,作为证券市场管理者的强有力的监督和执行机构(SEC);第三,机构投资者对受托者负责任的法律法规。因此,为整顿证券制度,必须整顿以上三点。

  一个国家的银行制度与证券制度如何取舍应根据该国家的历史,文化,经济的不同发展阶段相应调整。一般来说,包括日本在内的亚洲各国一直采取以银行制度为中心的体制,但最近向证券制度的转移成为潮流。但是,并不是舍弃银行制度而只走证券制度一条路,而采用银行制度与证券制度相结合的“复线化”制度才最为普遍。

  4.后记

  日本证券界的“法律制度”的整顿(也可被称为现代化)取得了很大成果,但是依旧是以银行为中心的。在日本,今后证券制度将被更广泛的利用,银行制度和证券制度双方都能很好的发挥各自职能的时候,就可以说1996年以来的制度改革成功了。

  日本的经验不是能直接被借鉴到他国的。例如中国,应该根据它的历史·文化·政治及经济的发展状况采取适时适度的金融制度。但是,一般来说,随着经济规模的扩大,使银行制度与证券制度共同发挥各自职能的法制完善和实施体制的落实是必要的。这一点对于任何一个国家来说都是勿庸置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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