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托普软件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诉讼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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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7月03日 06:09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 |||||||||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四川省证监局的要求,本公司经自查发现:本公司涉诉的以下案件未及时予以公告,现公告如下:
一、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4月24日受理了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浦东分行(以下简称:工行上海浦东分行)诉上海东部软件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东部软件园)、成都西部软件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西部软件园)、四川托普软件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托普软件)借款纠纷一案。 案件的有关情况如下: 上海东部软件园于2002年3月29日向工行上海浦东分行申请借款人民币3000万元,期限自2002年3月29日起至2003年3月12日止,由成都西部软件园为此项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同时,工行上海浦东分行与上海东部软件园、成都西部软件园分别订立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和《保证合同》。工行上海浦东分行于2002年3月29日向东部软件园发放了贷款3000万元。该项贷款到期后,上海东部软件园申请展期至2004年2月23日止,仍由成都西部软件园为其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同时又追加了托普软件为其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在展期期间内,上海东部软件园于2003年3月26日、3月27日、3月31日分三次归还了借款本金500万元,但至展期到期日至今,上海东部软件园未归还剩余的2500万元借款本金及支付全部利息。 工行上海浦东分行的诉讼请求如下: 1、判令上海东部软件园归还借款人民币2500万元,支付利息272713.18元及支付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逾期利息; 2、判令成都西部软件园、托普软件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上海东部软件园、成都西部软件园、托普软件承担。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2月24日做出(2004)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4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冻结上海东部软件园、成都西部软件园、托普软件银行存款人民币2527.271318万元或查封等值财产。 本案将于2004年7月7日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二、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4月2日受理了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浦东分行(以下简称:工行上海浦东分行)诉上海东部软件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东部软件园)、上海托普教育发展有限公司(为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托普教育)和四川托普软件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托普软件)借款纠纷一案。 案件的有关情况如下: 上海东部软件园于2003年3月6日和3月7日合计向工行上海浦东分行申请借款人民币2000万元,期限分别自2003年3月6日至2003年8月14日和2003年3月7日至2003年8月19日。上海托普教育、托普软件为上海东部软件园的以上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工行上海浦东分行就以上借款与上海东部软件园、上海托普教育、托普软件分别签订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和《保证合同》。以上合同签订后,工行上海浦东分行于2003年3月6日、3月7日向上海东部软件园分两次发放了贷款共2000万元。以上贷款到期后,上海东部软件园申请展期,期限至2003年12月10日止,仍由上海托普教育、托普软件为其承担连带责任担保。但自展期到期日至今,上海东部软件园未归还借款本金2000万元。 工行上海浦东分行的诉讼请求如下: 1、令上海东部软件园归还借款人民币2000万元,支付自2003年12月2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逾期利息; 2、判令上海托普教育、托普软件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3、本案诉讼费用由上海东部软件园、上海托普教育、托普软件承担。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4月1日做出(2004)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85号《民事裁定书》和(2004)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8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冻结上海东部软件园、上海托普教育、托普软件银行存款人民币2000万元或查封等值财产。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4月20日冻结了托普软件持有的成都托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价值2000万元股权及相应的股息和红利。 本案将于2004年7月14日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三、公司将根据事项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截止目前,公司累计涉诉金额(本金)为135401.96万元,占2003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135.47%。 本公司将继续对诉讼担保和关联方资金占用等问题进行深入自查,如发现,将及时向投资者公告。 今后,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切实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四川托普软件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04年7月2日上海证券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