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远兴天然碱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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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7月03日 06:09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 |||||||||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内蒙古远兴天然碱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4年7月2日上午9:
二、提案审议情况 经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记名投票表决,做出以下决议: 1、30001690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审议通过《公司出售资产的议案》。 同意公司以北京长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长会评报字(2003)第093”报告书为参考,以人民币8,985万元的价格向盐化集团公司出售吉碱分公司。 2、30001690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变动的议案》。 同意郭国庆先生辞去公司独立董事的申请,选举秦志宏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 上述审议事项的详细内容见2004年6月2日《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上刊登的公司相关公告。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众天中瑞律师事务所王正平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备查文件 1、公司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众天中瑞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内蒙古远兴天然碱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4年7月2日上海证券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