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算的刚性与审计的独立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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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7月02日 19:16 中国经营报 | |||||||||
作者:秋风 现代财政必须在法治框架下运行,除一切税收均应依法征收之外,一切支出也应合乎法律程序。公共资金的每一分支出,都必须事先制定详尽的预算,待代表人民的立法机关审议和批准后方可支出。
为了保证人大对公共资金的控制权,从原则上说,预算应当越详尽越好。目前政府正在推行部门预算制度。原先的政府预算,实际上是各部门的预算按功能由财政部门内的不同职能部门和有预算分配权的部门归口管理,不能形成一本完整的预算。而部门预算,就是一个部门一本预算,将部门内的所有收支统一编制一本预算,预算细化到单位和项目,不留待分配,提前编报时间,非特殊情况不追加预算。2001预算年度,国务院所属部门都编制部门预算,并上报全国人大审议。省级部门也已经开始试编部门预算。但此项改革有待完善之处甚多。 关键是,人大审查、监督预算的权力依然不能得到充分保障。全国人大几年前成立了专门的预算工作委员会,不过,单靠这个委员会,可能未必能够对各部门预算进行严格审查。较为理想的办法是由人大的各专门委员会对相关部门的预算进行详尽审议,因为这些专门委员会对相关部门的情况和需要可能更了解一些,而通过预算,各专门委员会也可以对相关行政部门行使较为广泛的监督权力。 从宪制的角度看,除了立法之外,人大最重要的职能就是控制预算拨款。毕竟,财政是政府运转的基础,只有强化了对预算的审查和监督权力,人大才算得上真正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为此,有必要调整目前的财政预算执行时间表。传统上,全国人大要到3月份才召开会议批准财政部的预算报告。然而,各个部门从每年1月1日起就开始进入预算执行期了,也就是说,各部门的预算安排还未被全国人大批准,各部门就已经自行执行了。在这种情况下,人大对预算的控制权大打折扣。人大会议召开时间当然不能随意调整,那么,就应当调整财政年度起讫时间,财政年度应当从人大闭幕后的次月,即当年的4月1日起计算。 当然,尽管人大已开始审查比较详尽的部门预算,但从审计署报告看,预算执行中弹性仍然太大,几亿、甚至数十亿巨资,可以仅仅根据部长、甚至司局长的好恶而随意改变用途,财政部门根本不知情,人大也只能到审计机关汇报时才能得知。这样的“灵活性”,给各部门挤占挪用财政专项拨款、财政收支不列入预算等违法违规提供了非常便利的条件。 为此,应当强化预算刚性。全国人大同时也是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因而,经过人大审议批准的预算案,具有与其他法律完全相同的完整的法律效力。基于这种考虑,应当将财政部提交给全国人大审议的“年度预算报告”,正式定名为“预算法案”。该法案一经人大批准,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应尽可能缩小行政部门的自由裁量权。 对于公共资金的使用,最后一道关卡是审计。有意思的是,国家审计署近两年来以其大胆揭露问题的审计报告引起广泛关注,地方审计厅、局却似乎没有过这样的壮举。而人们恐怕都会承认,地方政府各部门挪用、滥用、瞒报公共资金的现象,可能比中央部门更为严重。国家审计署报告中也确实披露了若干大案,不过,这些大案可能都是国家审计署派驻地方的特派员调查发现的。 地方审计厅局的“低调”可能与目前的审计体制有关。地方审计厅局实行双重领导,在业务上接受国家审计署领导,而在人事、财务等方面则接受地方政府领导。这实际上使地方审计厅局丧失了独立地对本地公共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调查、并公共曝光重大案件的可能性。如何进行制度上的改革才能保证这些审计厅局独立的行使审计调查之权,似乎也应提上日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