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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年报披露要求更高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7月02日 09:07 证券时报

  半年报披露要求更高深沪交易所就业绩提示、股东持股、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和委托理财等信息披露作出新规定

  本报讯 (记者 金 烨 冯 飞) 深沪证券交易所今日发布《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4年半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详见第19、20版),与往年相比,两交易所在业绩提示、披露股东持股情况、披露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和委托理财信息等四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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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知》指出,凡股票在2004年6月30日以前上市的公司,均应当于2004年8月31日前完成半年度报告的披露工作,2004年7月1日至8月31日期间新上市的公司,在上市公告书中未披露2004年半年度业绩的,也应当于2004年8月31日前按要求披露半年度报告。

  在业绩提示方面,《通知》要求,凡上市公司需要进行业绩警示,但未在2004年第一季度报告或其他公告中进行警示的公司,必须在2004年7月15日以前进行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以及对外担保,《通知》要求在2004年半年度报告“重大事项”部分,增加披露控股股东及其子公司占用公司资金的总体情况,以及独立董事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违规担保情况、执行前述规定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同时,在半年度报告摘要中增加披露报告期内上市公司向控股股东及其子公司销售产品的关联交易总额、提供资金的发生额和余额,以及上市公司违规担保总额、担保总额占公司净资产比例、对其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发生额等。

  在增强对委托理财的信息披露方面,上市公司除了需要按《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在半年报中披露重大委托理财事项外,还应当比照该规定披露其他所有委托理财信息,并在披露内容上增加披露每笔委托理财的执行情况以及受托方的确定方式。同时,在半年报摘要中增加披露报告期内新发生的委托理财累计金额、委托理财余额、逾期未收回的本金和收益累计金额等。

  此外,《通知》还要求上市公司应在2004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股本变动和主要股东持股情况”部分,增加披露前10名流通股股东的持股情况,包括股东名称全称、报告期末持有流通股的数量和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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