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国2标准”正式实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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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7月02日 09:04 中国经济时报 | |||||||||
自2005年7月1日起,将停止达到“国1标准”轻型车的销售和注册登记 记者赵明7月1日北京报道自2004年7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开始实施相当于欧洲2号标准的国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第二阶段限值(GB18352.2,简称国2标准),所有新定型轻型车必须符合标准要求,并停止对达到国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第一阶段限值(相当于欧洲1号标准,简称国1标准)轻型车的申报和核准。
国家环保总局副局长汪纪戎在1日上午就此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公众应及早停止购买国1标准机动车。她表示,国家环保总局已停止受理国1标准轻型车环保核准申请,对不按照规定进行环保达标核准的企业将予以处罚;国家环保总局已着手建立环保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制度,以确保生产的机动车稳定达到国家排放标准,并组织对机动车生产企业的环保一致性和耐久性进行监督检查,对不符合规定的企业,将要求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的,将取消该车型的达标车型核准。 汪纪戎说,为准备实施该标准,国家环保总局已经着手采取如下措施:一是淘汰含铅汽油;二是成功实施国家第一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三是停产化油器汽车;四是建立环保达标车型核准制度。 按照国家环保总局日前发布的《关于实施国家第二阶段轻型车排放标准的公告》,自2004年7月1日起,所有新定型轻型车必须符合国2标准要求,并停止对国1标准轻型车申报和核准。已通过核准定型达到“国1标准”型式核准的轻型车生产企业,应在2005年6月30日前的一年过渡期内安排制造、进口计划,确保2005年6月30日前停止制造、进口该类车。自2005年7月1日起,停止达到“国1标准”轻型车的销售和注册登记。 “国2标准”的实施是提高我国机动车污染控制水平的标志,但是,我国机动车的污染控制水仍比欧洲要晚8年左右。“国2标准”是国家环保总局于2001年4月10日批准并提前颁布的,明确规定了将于2004年7月1日起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实施。截止到目前,经国家环保总局核准的符合“国2标准”的车型已达8953个,绝大部分轻型车生产企业已经开始生产或具备了生产符合“国2标准”的能力。北京市和上海市分别于2002年8月和2003年3月提前实施标准。国家对提前达到标准的轻型车减征消费税,是企业提前实施标准的原动力。 国家环保总局污控司司长张力军在会后向中国经济时报记者介绍说,对欧2标准轻型车实施减征消费税的政策已经于2003年底停止执行。记者了解到,2000年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曾联合下发《关于对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要求对提前达到国家第二阶段排放标准的新生产小汽车减征30%消费税。截止到2003年12月底,共有43家国内汽车生产企业的1034个车型通过生产一致性审查。 张力军介绍说,国务院已经批准对提前执行欧洲3号标准(达到国家第三阶段排放标准)的车型继续实施减税政策,有关此项政策的实施内容,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将会有具体的规定,估计今年年内将会出台相关措施。 张力军透露,为了能在2008年前实施欧洲3号标准,国内燃油企业已经准备将98号汽油推向市场,而北京市关于2005年提前实施欧洲3号标准的方案,目前有关部委正在研究中。 当前机动车污染的形势十分严峻,在机动车保有量持续增长的同时,我国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总量也在持续攀升。有数据表明,2003年全国机动车排放碳氢化合物、一氧化碳和氮氧化物的总量已经是1995年的2.51、2.05和3.01倍,部分大城市机动车已经成为城市空气污染的主要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