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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宏观调控作用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7月02日 09:04 中国经济时报

  我国的经济正处于快速成长期,为避免投资布局的盲目性,加强地区发展和产业发展的协调性,急需编制国土规划。而目前国土规划缺少法律地位,没有成熟的指标体系和编制方法,需要有关方面共同努力,尽早解决。

  黄小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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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当前关于土地利用规划应研究的问题

  1999年新土地管理法实施,土地利用规划的地位有较大提高,规划的编制受到重视,但规划的实施仍较差。原因很多,其中之一是我们的规划理论与方法以及规划体系还存在问题,不能很好的反映实际。

  1.土地利用规划与城市规划衔接得不好,导致土地规划虚置,难以落实。这里的关键可能在于缺少一个上位规划——国土规划。国土规划的重点是生产力布局、空间布局、国土整治等,属于综合性规划。土地规划和城市规划属于部门规划,都应服从综合规划,缺少综合规划,部门规划之间协调困难。

  我国的经济正处于快速成长期,为避免投资布局的盲目性,加强地区发展和产业发展的协调性,急需编制国土规划。而目前国土规划缺少法律地位,没有成熟的指标体系和编制方法,需要有关方面共同努力,尽早解决。由于涉及面广,最好能由政府的综合部门如发改委牵头,各部门配合,或者是成立专门的部际协调机构,组织各方力量,全力攻关,抓好这件事。另外,城市规划本质上就是土地利用规划,从长远看,可以考虑在适当的时候将两个规划合并为一个。

  2.现行的土地利用规划,在指导思想上偏重耕地保护,目标单一,对保障经济发展考虑不够。目前正在准备第三轮修编,应考虑对此作必要的调整,特别是要与加入世贸(WTO)后各业尤其是农业面临的新形势相衔接,体现多目标。

  3.现行的土地利用规划是中央、省、市(地)、县、乡五级,自上而下指标分解,带有强烈的指令性。这样一种方法,存在两方面问题。一方面问题是缺少弹性,很难照顾各地实际情况。西方国家普遍没有中央(联邦)和省(州)级土地规划。土地在市、县,由市、县去规划。但中央(联邦)和省(州)通过法律(关于湿地、农地、交通、水利用地等的法律)加以控制。有控制又有弹性,可以充分照顾各地方的实际情况,因而实施性强,比我们的规划厉害、管用。个人认为,将来我们也应考虑逐步取消中央和省这两级的规划,改为通过法律和政策来控制。但由于目前政府职能转变尚不到位,许多地方政府仍在直接参与经营活动,因而中央的计划管理手段还不能取消,有的情况下甚至还要加强。例如对近期出现的部分行业投资过热,就需要在土地供应上加以控制。在这种情况下,可考虑设计些弹性规划指标体系,给各地方从实际出发留充分的余地。

  第二方面的问题是行政区划与经济区划的矛盾越来越突出。土地规划按行政区,而一些发达地区经济发展已突破行政界限。行政管理如何适应经济发展?这是一个共性的问题,在土地规划上也反映出来。也许编制国土规划有助于解决这个矛盾,就土地规划本身而言,恐怕因此也需要有一定弹性。

  4.西方规划十分重视公众参与,将其作为重要的制度基础。尽管制定规划的过程较长,但实施起来有保证。我国的规划强调对上负责,公众参与几乎谈不上,连其他政府部门的参与度都很低。因而规划实施也就成了主管部门的事,缺少群众支持和各部门的协同配合。这个问题,涉及政治体制改革,不是一件简单的事,需要逐步推进。

  四、当前关于土地收益分配应研究的问题

  在我国,土地收益分配主体有:国家(管理者、所有者;中央、省、市、县、乡)、集体(所有者)、用地单位、个人。土地收益分配关系,可从两个大的方面来加以研究、探讨。一个是城市土地收益分配,主要是国家与各类用地者的分配关系,以及各级政府之间的关系;另一个是农村土地收益分配,主要是国家与集体、农民之间的关系。这两个方面,又有内在的、密切的联系。

  1.城市土地收益分配

  城市土地,国家是地主,要向各类用地单位收地租。2002年底全国城市建设用地中纳入有偿使用轨道的比例已达24%。据测算,这一比例应该为40%-50%。就是说还有16%至26%的经营性(广义的)用地,国家没有收到地租,因土地而引起的超额利润被用地者获取。这种状况,对于那些已经有偿使用土地的用地单位,是不公平的。不利于市场经济的平等竞争。今后,要进一步扩大有偿使用土地的范围。

  已经有偿使用的土地,存在着一个政府收地租,收多了还是收少了的问题。我个人的看法是,既存在收少了的问题,又存在收多了的问题。

  先看收少的:全国普遍存在为吸引投资,竞相压低地价现象。理论地价是指资本化的地租,现实生活中的地价还要加上征地、拆迁和基础设施投入的费用,即政府的土地成本。目前各城市的土地成本亩均约为10—20万元左右。但许多开发区三四万,五六万就把土地出让了,甚至有所谓零地价。总之,政府不仅没有地租收入,还要倒贴钱。即使如此,由于开发区过多、过滥,仍有大量土地无人问津,闲置浪费,大量基础设施投入不能正常回收循环使用,影响城市整体建设。

  许多地方政府之所以热衷于这样做,是从地方利益出发,着眼于增加GDP、增加税收(财政收入)、增加就业、繁荣一方经济。解决这类问题,要教育干部端正指导思想,要改革干部人事制度,同时还应该认真研究经济机制是否存在漏洞,改革税收体制、财政体制、投资体制、金融体制等,寻找制约地方政府盲目扩张的办法。机制问题不解决,单纯从加强土地管理入手,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一方面存在低价供地,无序竞争的问题,另一方面,也存在片面追求政府地租收入最大化的倾向。关于这个问题,我2002年曾写过一篇文章,2003年初在《中国经济时报》发表。我的基本看法,第一,要把地租分配放到整个国民收入分配格局中考察。当前国民收入分配中一个突出问题是政府集中得过多,留给企业的太少,不利于扩大企业的投资需求和老百姓的消费需求。单从财政税收看,占GDP的比重并不高2002年为17%,问题是预算外收入和各种制度外收费太多。有的分析,这两项政府收入占GDP百分之十几为财政收入的2/3多,最新看到的资料说是税收的2.4倍。这类资金的特点是渠道多,难以规范收支,使用随意混乱。孤立地看每一项收费,都曾有其合理性,甚至是改革的产物。问题是如此大的资金量,不能纳入财政的盘子,分散消耗了,跑冒滴漏了,养越来越膨胀的队伍了,需要集中力量办大事的时候,却没有资金。在老百姓眼里,政府形象如何?

  第二,土地出让金的特点使其很难纳入预算内管理,只能作为政府预算外收入。各级城市政府越来越重视这一块收入,目的是筹集建设资金。有的城市政府甚至给土地部门下出让金翻番指标。出让金即地价是若干年土地使用期的地租之和,即预支未来利润。对有实力的企业而言,一次付地价,使用期内新产生的级差地租归企业,划算。对资金紧张的企业,尚未生产就预支若干年利润,则是加重负担和投资风险。经济实力弱的城市或地区,主要靠“吃地皮”来搞建设,不但影响发展后劲,而且不利于保护耕地存量土地拆迁成本高,助长一些地方政府打农民的主意,低价征地高价出让。另一方面也助长土地投机。

  第三,按上述分析的逻辑,自然推导出如下主张:一是规范土地出让金的使用,可参照香港经验实行基金式管理,并明确规定用途。二是土地有偿使用应大力推广年地租制。三是在减轻土地流转税费的同时,对土地保有征税。采取这些措施,或有利于减轻企业负担,搞活经济;或有利于搞活存量土地,减轻占用耕地的压力;或有利于规范政府行为;或有利于抑制“炒地皮”;或有利于保护农民利益。这也属于机制问题。

  2.农村土地收益分配

  最近,中央领导、社会各界包括理论界都十分关注农民土地财产权问题,报刊上文章很多。总的看,各界关于这个问题的认识比较一致。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高度重视这方面的改革,正在酝酿出台有关重大举措。我个人近几年也参与了这方面的调查、研究,写了一些报告、文章。因此,这里不拟展开论述。仅概括我的观点如下:在国家、集体和农民之间合理分配土地收益,涉及土地管理的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完善征地制度,二是允许和规范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这二项改革其实是一件事的两个方面,彼此有内在的联系。改革的前提是尊重农民的土地财产权;改革的基本思路是在土地用途由国家管制下,允许集体和农民通过市场配置土地,发展二三产业,从中获取土地级差收益。这样,许多经营性用地,就不一定非要征为国有了。必须征的,应当按市场形成的集体建设用地价格,给农民以补偿,解决好失地农民的生产生活问题;改革的目的是提高农民的收入和生活水平,使其广泛参与、分享工业文明和城市文明;改革的关键是切实转变政府职能。

  合理分配土地收益,还涉及农村集体经济内部的改革,也应做专门研究。

  城市土地收益分配与农村土地收益分配密切联系,联系点是政府行为。为什么低价征地?为什么征地失控?为什么不允许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就是为了扩大政府的土地收益,将集体和农民的土地财产权益转化为城市建设资金。在某种程度上,或从某种角度看,可以说近些年许多城市的快速发展是以牺牲农民利益,将农民排斥在现代文明和城市大门之外为代价的,因而是反城市化的。按照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确定的方针,今后的改革应当是城市与农村联动。城市土地使用制度的改革不深化,城市扩张的动力机制不改变,农村的改革也会困难重重,特别是现在市管县的体制,县改区的做法,都是强化城市和城市居民利益,弱化农村和农民的利益。

  (下)

  (作者单位:中国土地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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