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百货(600807)重大提示性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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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7月02日 07:02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 |||||||||
特别提示: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本公司第一大股东济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持股3627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3.61%,以下简称“甲方”)于2002年6月28日与将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签署了关于转让本公司股份之《股份转让协议》及《股权委托管理协议》(详见2002年7月2日《中
一、原《股份转让协议》中“转让双方共同按照法律、法规及政府主管部门的规定,在2003年12月31日之前办理完成有关拟转让股份的转让过户手续。拟转让股份在证券登记机构全部过户至乙方名下并且乙方将转让价款全部支付给甲方时,本协议即视为全部履行完毕。”一款变更为“《补充协议》生效后,转让双方共同按照法律、法规及政府主管部门的规定,在2004年8月31日之前办理完成有关拟转让股份的转让过户手续。拟转让股份在证券登记机构全部过户至乙方名下并且乙方将转让价款全部支付给甲方时,《股份转让协议》即视为全部履行完毕。” 二、原《股份转让协议》中“自拟转让股份在证券登记机构正式过户至乙方名下之日或至2003年12月31日仍未生效,或在2003年12月31日之前,财政部以书面形式明确表示不批准转让股份的转让,或本协议仍未能全部履行完毕的,本协议自动终止。”一款变更为“自拟转让股份在证券登记机构正式过户至乙方名下之日或至2004年8月31日仍未生效,或在2004年8月31日之前,财政部以书面形式明确表示不批准转让股份的转让,或本协议仍未能全部履行完毕的,本协议自动终止。” 三、《股权委托管理协议》中关于托管期限一款由原“自协议生效之日起至协议约定的终止或者解除情形发生时,但不得超过2003年12月31日”变更为“自协议生效之日起至协议约定的终止或者解除情形发生时,但不得超过2004年8月31日”。 由于2002年6月28日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的同时签署了《股权委托管理协议》,所以本次《补充协议》对原《股权委托管理协议》中上述条款的变更不违反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证监公司字[2004]第1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转移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有关规定。目前股权转让双方正积极办理相关报批事宜。 特此公告 山东济南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4年7月1日上海证券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