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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酒鬼(000799)第2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7月02日 07:02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度第2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4年7月1日在湖南省吉首市振武营本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樊耀传先生主持,出席大会的股东和授权代表共5名,代表股份195,823,400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30305万股的64.617%。本公司董事、监事及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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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启元律师事务所谢勇军律师出席了本次大会,大会的各项内容以及大会召集、召开的方式、程序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大会审议,形成了以下决议:

  一、以195,823,400票赞成(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100%),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张儒平先生辞去公司董事职务的议案》;

  二、以195,823,400票赞成(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100%),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张亚斌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张亚斌先生简介见本公司2004年5月29日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三、以195,823,400票赞成(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100%),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决定聘请深圳南方民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为本公司的财务报告审计机构,聘期为一年。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谢勇军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公司2004年第2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对各项议案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备查文件:1、2004年第2次临时股东大会各项议案原件;

  2、股东大会决议及股东大会记录原件;

  3、湖南启元律师事务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原件。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04年7月1日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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