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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关于中小板上市公司04年中报工作的通知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7月02日 07:02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中小企业板块各上市公司:

  2004年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和披露工作是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首次履行定期报告信息披露义务,各公司应当予以高度重视,认真组织。为确保半年度报告工作的顺利完成,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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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3年修订稿)(以下简称《半年报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特别规定》,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本所的要求编制、报送和披露2004年半年度报告。

  二、凡在2004年6月30日前上市的公司,应当在2004年8月31日前完成2004年半年度报告的编制、报送及披露工作。

  在2004年7月1日至8月31日期间上市的公司,如在上市公告书中未披露2004年半年度业绩的,公司应于2004年8月31日前披露2004年半年度报告。

  三、上市公司应当按照与本所约定的时间披露2004年半年度报告。如有特殊原因需变更披露时间的,公司应当提前五个工作日向本所提出书面申请,陈述理由并明确新的披露时间,经本所同意后方可变更,本所原则上只接受一次变更申请。

  四、上市公司预计不能在2004年8月31日前公布半年度报告的,应当在2004年8月15日前向本所提交书面说明,并在报刊上公布延期披露2004年半年度报告的原因及最后期限,本所将自9月1日起对其股票停牌,并对公司及相关人员予以公开谴责。停牌两个月后,公司仍未披露半年度报告的,本所将自次日起对其股票复牌,并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五、上市公司的半年度财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公司在半年度拟定分红派息、公积金转增股本或弥补累计亏损预案,并将在下半年实施的,其半年度报告必须经过审计。

  六、上市公司2004年半年度财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包括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否定意见以及带强调事项段的审计意见),上市公司应当向本所提交下列文件:

  1.董事会针对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

  2.独立董事对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意见;

  3.监事会对董事会有关说明的意见;

  4.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说明;

  5.证监会和本所要求的其它文件。

  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理由和原因。

  2.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涉及的事项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影响的具体金额,若影响的金额导致公司盈亏性质发生变化的,必须明确说明。

  3.非标准无保留意见涉及的事项有无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的规定。

  七、上市公司在半年度报告中对以前年度披露的财务报表数据进行追溯调整的,应当在报送半年度报告的同时向本所提交董事会、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对追溯调整的有关说明。若半年度报告经过审计,应当同时提交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说明。

  八、上市公司在披露2004年半年度报告前发现半年度净利润为负,或者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上升或下降50%以上(含50%)的情形,应当在第一时间内做出公告。

  九、上市公司预计2004年一至九月份净利润可能为负或者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上升或下降50%以上(含50%)的情形,上市公司应当在管理层的讨论与分析中予以警示。

  十、如果在2004年半年度报告正式披露之前,上市公司半年度业绩数据提前泄漏的,公司应当立即公布其半年度业绩的主要财务数据,主要财务数据至少应包括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净资产等指标。

  十一、上市公司在按照《半年报准则》第二十一条披露公司基本情况时,应当增加披露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的姓名、地址、投资者关系管理咨询电话和电子信箱,并按照本通知附件1的格式披露《半年报准则》附件2.1的。

  上市公司应当在半年度报告全文的重要事项中增加披露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具体情况,在半年报摘要重要事项的6.5中也要求增加披露这一内容,具体格式见本通知附件6。

  十二、上市公司应当在半年度报告全文和摘要的股本变动和主要股东持股情况中披露截至报告期末前十名流通股股东的名称全称、期末持有流通股的数量,并按照本通知附件2编制《半年报准则》附件《半年度报告摘要披露格式》之3.2的。

  十三、上市公司应当按照《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的规定,在2004年半年度报告重要事项部分,增加披露控股股东及其子公司占用公司资金的总体情况,独立董事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违规担保情况、执行前述规定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同时,在半年度报告摘要中增加披露报告期内上市公司向控股股东及其子公司销售产品的关联交易总金额、提供资金的发生额和余额、以及上市公司违规担保总额、担保总额占公司净资产比例和上市公司对其控股子公司担保发生额,并按照本通知附件3、4、5编制《半年报准则》附件《半年度报告摘要披露格式》之5.1、6.2、6.3的。

  十四、上市公司除应当按照《半年度报准则》第四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在2004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重大委托理财信息外,还应当比照该规定的要求披露其他所有委托理财信息,并在披露内容上增加披露每笔委托理财的执行情况以及受托方报酬的确定方式。

  同时,在半年度报告摘要中增加披露报告期内新发生的委托理财累计金额、委托理财余额、逾期未收回的本金和收益累计金额,并按照本通知附件6编制《半年报准则》附件《半年度报告摘要披露格式》之6.5的。

  十五、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通过半年度报告后两个工作日内向本所报送下列文件:

  1.2004年半年度报告正文;

  2.2004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3.由公司法人代表、财务负责人签字并盖章的财务报告原件(非简化)或审计报告原件;

  4.有关董事会决议;

  5.有关监事会决议(如有);

  6.载有2004年半年度报告PDF文件、WORD文件、财务数据的软盘(上市公司应当使用深交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上报系统12.0版生成报送盘);

  7.董事会关于2004年半年度报告的刊登时间、报刊名称及申请股票停牌的书面文件;

  8.董事会关于保证上报的电子文件与书面文件内容一致的承诺函。

  公司应当于公布半年度报告前一个交易日下午3∶30以前将上述文件报送本所,经本所登记确认,并于当天交易结束后,自行在指定报刊公布半年度报告摘要,同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国际互联网站(网址为:http://www.cninfo.com.cn)公布PDF格式的半年度报告正文。

  十六、上市公司除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站上披露半年度报告正文外,还可以在上市公司自己的网站上披露,但披露时间不得早于指定网站。

  十七、本所对上市公司半年度报告进行事后审查,上市公司应当在收到本所审查意见后两个工作日内就相关问题做出书面答复。如果上市公司半年度报告中存在错误、虚假陈述、误导或重大遗漏等情况,公司应当在收到本所审查意见后两个工作日内在同一指定报刊及网站上刊登补充公告。

  十八、本次半年度报告工作完成情况(包括报盘数据的准确性)将作为本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进行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

  特此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四年七月一日

  附件1

  2.1 公司基本情况简介

  附件2

  3.2 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注:关联关系的认定按照《上市规则》第七章第三节规定,一致行动人的认定按照《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

  附件3

  5.1 主营业务分行业、产品情况表

  其中:报告期内上市公司向控股股东及其子公司销售产品的关联交易总金额 元。

  附件4

  6.2 担保事项

  适用 不适用

  注:1.上表中的担保发生额合计、担保余额合计和关联担保余额合计中不包括上市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2.上表中的上市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发生额合计、违规担保总额和担保总额按照《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的规定计算,其中担保总额应为以下项目的加总:

  (1)上市公司这一法人实体对外担保余额;

  (2)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等各个法人实体的对外担保余额,乘以上市公司持有的该公司的股份比例。

  附件5

  6.3 关联债权债务往来

  适用 不适用

  其中:报告期内上市公司向控股股东及其子公司提供资金的发生额 元,余额元。

  注:本表向关联方提供资金的交易事项不包括《半年报准则》第四十条第(一)和(二)项中的交易事项。

  附件6

  6.5 其他重大事项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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