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经营权门槛降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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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7月02日 06:29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 |||||||||
新外贸法中十分引人注目的修改就是,外贸经营者的范围再次扩大,享有外贸经营权的门槛再度降低。修订前的外贸法规定,中国的自然人不能够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根据我国的入世承诺,在贸易权方面应给予所有外国个人和企业不低于给予在中国的企业的待遇。如果外国的个人能在中国开展外贸活动,中国的自然人也应当能够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因此,新外贸法对对外贸易经营者的概念重新作了解释: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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