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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总局机场司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7月01日 16:40 民航总局网站

  机场司行政职能

  1、拟定民用机场工程、机场安全运行、机场经营管理的规章、技术标准、规范、定额、检查监督执行。

  2、审核、报批新建民用机场场址使用性质、地理名称,颁发或吊销民用机场使用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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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证及军民合用机场对民用航空器开放使用的批准书。

  3、审批民用机场(包括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以下同)总体规划(总平面规划),检查监督执行。

  4、审核、报批限额以上民航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初步设计、开工报告和管理机构,指导监督工程招、投标和建设监理,对机场专业建设项目实施工程质量监督,组织竣工验收工作。

  5、监管民航建设项目资金,审核报批建设项目工程决算,负责建设项目财务监督管理。

  6、对民用机场安全保障、净空保护、应急救援、环境保护和土地使用等实施行业管理。

  7、对民用机场专业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中介组织实施资质管理。

  8、对民用机场特种车辆、地面专用设备实行生产许可管理。

  9、办理国际民航组织有关民用机场方面的技术标准和建议措施的推广执行。

  10、承办机场及相关企业的企业管理和公司化改造工作。

  11、指导机场及相关企业运行管理工作,推进民用机场经营管理方式的改革。

  12、负责机场及相关企业(含中外合资企业)的经营资格审查和经营许可管理,指导办理工商登记等事务。

  13、承办总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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