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重大合同的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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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7月01日 06:57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 |||||||||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04年6月29日与北京金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昊公司”)签署了《合作协议书》,将北京金融街B区3号地公寓式酒店项目(B区3号地公寓式酒店项目)转让给金昊公司。具体情况如下:
一、金昊公司的基本情况 金昊公司于2003年1月8日正式注册成立,注册资本:2,800万元,法定代表人:金聆,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座8层,该公司的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法律、法规禁止的,不得经营;应经审批的,未获批准前不得经营;法律、法规为规定审批的,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公司与金昊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二、地块概况 B区3号地公寓式酒店项目用地,东临金融大街,西临B区1号地,南临B3块内的北京金融花园大酒店项目,北临武定侯街,地块占地面积约3,744平方米,项目地上建筑面积约为30,300平方米(该面积最终以市规委批准的设计方案为准)。 三、协议内容 根据协议规定,公司应就规划中的地块进行前期土地开发,使该地块实现三通一平地块范围内,电力、电讯线杆等市政公用设施的拆迁工作和一般树木的移伐工作;在项目全部竣工前60日,使之具备大市政配套条件。 B区3号地公寓式酒店项目建设采取委托公司代建的方式进行,由公司负责为金昊公司办理工程前期手续报批,及项目设计和建设工作,金昊公司按实际发生额承担全部投资。 四、协议金额及支付进度 根据协议规定,公司应向金昊公司收取的土地开发费总额为15,150万元人民币,金昊公司将根据协议约定及土地开发工作的进展分期分批向公司支付土地开发费。此外,金昊公司另行向公司支付该项目的委托建设管理费300万元。 协议同时还约定,项目土地使用权由公司与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简称“土地出让合同”)办理土地出让手续,金昊公司根据土地出让合同规定的综合地价款总额和应交税费向公司支付综合地价款及土地转让过程中受让方应交税费后,双方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 五、对公司未来发展之影响。 协议的签署是公司近期经营工作取得的重要成果,协议所产生的利润将根据该项目的进展情况从收入中扣除相应的开发成本后逐步确认。协议的执行将对公司2004年及未来几年的业绩产生积极影响。 特此公告。 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4年7月1日上海证券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