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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有没误导我?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7月01日 03:27 证券时报

  嘉宾答问摘录

  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 马辉律师

  电话语音承诺为所有银证通客户代理配售新股,可实际却没有———证券公司有没误导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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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位股民提问:我是某证券公司银证通客户,该公司的电话委托系统中有电脑语音的说明,承诺为所有银证通客户代理配售新股。可是我后来查询,我的账户上并没有配售新股,为此我询问了该证券公司的工作人员,工作人员回答,只为股票托管在该公司的客户进行代理配售,股票没有托管在该公司的客户不享受此项服务。可是在语音说明中并没有说明这一点,这样会误导股民没有及时申购。证券公司对此要负什么责任?我们怎样追究责任?

  答:“银证通”涉及的有关法律关系。

  投资者申请“银证通”业务后(即投资者成为银证通客户后)会产生三方当事人即开户银行、证券公司和投资者本人,三者之间一经签定协议就形成民法上的委托代理关系。这种委托代理关系一般是在《银证通证券委托交易协议书》、《银证通业务申请书》及开户银行办理指定交易的基础上确立的。投资者在申请“银证通”时,应详细了解相关机构的银证通业务规则和开设户合同中的各项条款,对其中的某些条款有异议的可在协商一致基础上重新确立、补充,一旦签字就形成对各方有约束力的委托代理合同关系。作为有偿的委托代理合同,因证券公司或银行的过错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投资者可以要求赔偿。

  证券公司的电话委托系统中电脑语音说明承诺的责任问题。

  关于证券公司电话委托系统中电脑语音说明承诺的内容是否要负误导股民没有及时申购的责任,我认为关键要看当初客户在银行“银证通”开户时是否在相关协议书中已有代理配售二级市场新股的协议内容。在一般情况下,投资者需要与证券公司营业部签署代理申购配售新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从法律角度看,该证券公司的电话委托系统中的电脑语音说明的承诺非一般合同订立过程中的要约、承诺方式,只是一种单方向的意愿,属要约邀请的一种。如果投资者没有与证券公司就有关代理申购配售新股进行其他实质性约定则证券公司没有代理配售新股的义务,不应当由此承担过错或违约责任。同时客户要与证券公司建立委托代理关系,首先需要投资者的授权,即与证券公司签定代理配售新股协议后证券公司才有权代理申购,否则就是越权代理行为,就有可能损害那些不愿意参与配售或想用其他帐户申购的投资者的利益,证券公司就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这种擅自代理新股配售的无权代理行为也违反了《证券法》中确立的当事人之间的自愿原则,特别会给在多家证券营业部开户的深交所投资者造成可能的申购混乱。因此擅自代理行为要负法律责任,而仅仅是语音系统的承诺由于没有建立起实质性的代理关系就不应该承担相应责任。

  综上所述,证券公司与投资者在没有签署对双方有约束力的代理配售协议下仅仅依据电脑语音系统的承诺不足以认定其存在违约或误导股民没有及时申购的过错责任。虽然证券公司不需为此承担法律责任,但作为证券公司也应遵循在公平、公正的原则下,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诚实守信、勤勉尽责,避免不必要的疏忽甚至误导行为,并采取有效措施使投资者详尽了解有关股票代理配售的业务规则,尽自己最大诚信义务,切实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嘉宾简介

  马辉律师:马辉从1989年开始任专职律师,2002年进入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为该所合伙人。马辉现担任多家企业法律顾问,擅长办理各类经济纠纷案,并办理过多起证券交易侵权案件及融资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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