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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法以促发展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7月01日 03:27 证券时报

  莫及

  最近的证券市场上,郑百文回购案算得上是引人注目事件之一。若干年前,郑百文重组时曾推出“默示同意,明示反对”表决方式,引起诸多非议,但法院的判决和利益的考虑最终还是让人们在无可选择中接受这一“创举”。而如今,法院却作出了与四年前判决精神相矛盾的判决,否定了强制过户的合法性。相隔不到四年,结果一正一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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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当郑百文回购案引得万人关注时,《证券法》迎来了实施五个周年。郑百文案在这个时候的演绎,耐人寻味。可以说,郑百文案是很具中国特色的证券市场案例,可将它当作一个典型切片。

  作为证券市场“基本法”,《证券法》无时无刻不在发行者、投资者、中介机构和监管者之间发挥协调作用。五年里,我们的证券发行从审批制到核准制、从通道制走向保荐制,亿安科技、中科创业等虚假陈述、操纵股价、违法乱纪案的查处,信息披露制度的不断细化,对关联交易滥用的限制,公司治理的不断进步,监管制度和手段逐步完善……不管郑百文案引来多少争议,但大家都公认“投资者取得了阶段性胜利”。

  但是,通过郑百文案的发生和审理过程,我们直观地看到《证券法》还有缺陷。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有的条款操作性不强,或是没有得到实际的执行。比如,股权平等是《证券法》中一个重要的原则,但在股权割裂的市场中,非流通股股东和流通股股东实际常处于不平等的地位;二是许多条款已不合时宜,证券市场的发展强烈要求突破这些禁锢。比如,有关分业经营与管理、现货交易、融资融券、国企和银行资金入市等条款,需要适应市场的发展作出相应改变。

  眼下,《证券法》面临最紧迫问题是如何进一步落实维护投资者权益。证券民事赔偿,在现有《证券法》条文中已有体现。但受制于司法体系的不完善,证券民事赔偿制度在实际操作中仍面临难以落实的尴尬局面。去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责任的司法解释,有限地开启了民事赔偿之门,但在实际操作中,投资者要想循司法途径讨回自己被骗的钱财仍殊为不易,股民诉银广夏、东方电子都是备尝艰辛。还有开始提及的郑百文两案,司法审判在其中并未起到应有的指导意义。法律是股民讨回公道的最后一个工具,而目前证券民事审判方面的缺憾,无疑影响了《证券法》在维护投资者权益方面应有的作用。改进显然十分急迫,投资者也充满了期盼。

  我们欣喜地看到,监管正逐步得到加强,监管水平和监管手段亦今非昔比。这两年,黑庄少了、虚假上市的少了,恶意欺诈少了……这些一个个细微变化构成了我们市场向成熟、规范迈进的的全景图。

  规范和发展,这对我们新兴加转轨市场的特有矛盾统一体,在不断的对立冲突中推动整个市场从外在环境到内在机体的更新和强健。清查国债欠库、试行保证金第三方监管、严格股权抵押融资责任……这一系列规范措施都是为了市场的更好发展,有了更健康的“体质”,我们的证券市场才会发展得更快更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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