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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化仪征化纤股份有限公司二○○三年度股东年会决议公告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7月01日 03:27 证券时报

  中国石化仪征化纤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于二○○四年六月三十日上午十时正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仪征市本公司仪化大酒店会议中心召开二○○三年度股东年会(“股东年会”)。出席股东年会的股东和股东授权代理人共代表本公司股份3,751,017,099股,占本公司已发行股份的93.78%,达到本公司章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有效股数。

  一、经大会审议,作出如下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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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批准本公司二○○三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赞成2,569,776,304 股,占有表决权总股数的100%; 反对0股;弃权1,181,240,795股。

  2、批准本公司二○○三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赞成2,569,776,304 股,占有表决权总股数的100%; 反对0股;弃权1,181,240,795股。

  3、批准本公司独立监事报告。

  赞成2,569,776,304 股,占有表决权总股数的100%; 反对0股;弃权1,181,240,795股。

  4、批准本公司二○○三年度经审核财务报告及核数师报告书。

  赞成2,569,776,304 股,占有表决权总股数的100%; 反对0股;弃权1,181,240,795股。

  5、批准本公司二○○三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按中国会计准则和制度,本公司二○○三年度净利润为人民币237,541千元(按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本公司股东应占利润人民币256,468千元)。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人民币509,773千元,扣除二○○三年度已派发二○○二年度末期股利人民币60,000千元,可分配利润为人民币687,314千元。

  提取法定公积金人民币24,649千元,法定公益金人民币23,974千元。其中,根据中国有关法规和本公司之章程,以扣除子公司投资收益人民币4,556千元后的计提基数人民币232,985千元,提取10%法定公积金,为人民币23,299千元;提取10%法定公益金,为人民币23,299千元;另外,按有关子公司之可分配利润,提取10%法定公积金,为人民币1,350千元;提取5%法定公益金,为人民币675千元。

  派发二○○三年度末期股利为每股人民币0.025元(含税),合计人民币100,000千元。

  赞成2,571,650,304 股,占有表决权总股数的100%; 反对0股;弃权1,179,366,795股。

  6、批准续聘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及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分别为本公司二○○四年度境内及境外核数师及授权董事会决定其酬金。

  赞成2,566,834,304 股,占有表决权总股数的100%; 反对0股;弃权1,184,182,795股。

  7、审议通过关于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决议案。

  赞成2,568,520,304 股,占有表决权总股数的100%; 反对0股;弃权1,182,496,795股。

  8、审议通过特别决议案1--关于公司在有关期间内可单独或同时配售或发行不超过境外上市外资股20%股份的特别决议案,并授权本公司董事会办理有关事项。上述有关期间指从本决议通过之日起(1)12个月届满之日;或(2)到股东大会通过特别决议撤销或更改为止之期间(以较早者为准)。

  赞成2,431,872,900股,占有表决权总股数的94.56%;反对139,777,404股,占有表决权总股数的5.44%;弃权1,179,366,795股。

  9、审议通过特别决议案2-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特别决议案。

  赞成2,568,520,304 股,占有表决权总股数的100%; 反对0股;弃权1,182,496,795股。

  本公司境内律师北京海问律师事务所牟坚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年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本公司本次股东年会的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年会人员的资格及本次股东年会的表决程序均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备查文件:北京海问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石化仪征化纤股份有限公司二○○三年度股东年会召开的法律意见书。

  承董事会命

  吴朝阳

  董事会秘书

  二○○三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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