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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卡余额引争议 中消协为消费者打气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6月30日 09:12 中国经济时报

  中国消费者协会近日再次表态:消费者有权要求转存、退还过期电信卡余额

  本报记者 李庆华

  对于曾在消费者当中引起广泛争议但一直悬而未决的电信卡余额归属问题,中国消费者协会近日再次表态:消费者有权要求转存、退还过期电信卡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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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了解,《广东省电信条例(草案)》现正由广东省人大进行审议。针对近年来电信市场出现的新问题,《条例(草案)》作出了许多明确、具体的规定。其中,关于电信卡过期后卡内余额处理的条款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

  “电信卡过期余额不退”是典型的不平等格式条款。中消协曾于去年7月就此进行公开点评。至今,退还卡内余额的阻力依然很大,对此,中消协再次强调:

  一、电信卡是一种有价证券。它代表着购卡人与电信企业之间订立的一种电信服务合同。其形式是证券,实质就是合同。因此,有关电信卡纠纷应适用《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关于提供服务的规定。

  二、电信卡是分次履行的预付费合同。电信卡上标注的有效期是合同的履行期限。其特点是消费者先付费,后打电话;经营者先收费,后提供服务。在有效期内,通话可多次进行,每次通话单独结算,并从卡内总金额中扣除,直到扣完为止。就持卡消费者而言,对于已享受的服务可从预付款中扣除相应费用;对于未享受的服务则无付费义务。合同履行期限届满,经营者提供服务的义务终止,卡中如有剩余金额,则要承担返还义务。经营者随意侵吞卡内余额构成不当得利。

  三、电信卡上载明的条款是一种格式条款。作为格式条款的拟定者,电信企业必须遵循以下法律规定:一是按照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二是要采取合理方式提醒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按对方要求履行说明义务;三是双方对某条款的理解产生歧义时,应按有利于消费者的精神进行解释;四是不得以格式条款免除其义务、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否则,条款无效。目前,市场上的电信卡虽有不同面值、不同种类可供挑选,但在过期后卡内余额处理问题上,消费者却没有选择余地和协商可能。在这种行业“惯例”面前,消费者已被剥夺了表达自己真实意思的权利,不能由此推定其购卡就是对该条款的同意。在没有法律明确规定和消费者主动明示的情况下,经营者以格式条款推定他人“放弃号码和所封存的余额”,是逃避自己义务、加重对方责任的做法。

  四、电信卡打折的经营风险不得转嫁给消费者。电信卡打折销售是电信市场自身运行不规范、电信运营商相互竞争的结果,其风险理应由经营者自己承担,而不能向消费者转嫁,更不能以此为由拒退余额。在实践中,完全可以采用明折明扣、卡上标注打折印记等方式,规范企业经营行为,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五、“电信卡余额不退”并非国际惯例。据中消协向部分国外消费者保护组织调查了解,在电信卡问题上,有些国家根本不设置有效期,有些国家允许通过其他方式消费卡内余额,对此并未形成所谓“国际惯例”。以一些国家的做法推定为“国际惯例”,并以此为由不履行法定义务,是对消费者权益的漠视。

  中消协认为,电信卡到期后服务的终止与卡内余额的归属是截然不同的两个概念,卡内余额包含着电信运营商还未提供服务的对价,如果消费者要求退还,并愿意支付一定的手续费,电信运营商应扣除相应成本后归还给消费者,或采取经消费者同意的其他方案。如果消费者愿意转存,电信运营商应予同意,并不附带显失公平的限制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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