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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亿元天价索赔浮出“海面”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6月30日 06:59 人民网-国际金融报

  “泰坦尼克”号等海难事故令人触目惊心,而近年来海上船舶污染事故的危害同样使人震惊。备受国内外瞩目的天津市海洋局、天津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处及渤海湾渔民和养殖户等诉“塔斯曼海”号油轮船东英费尼特航运有限公司和伦敦汽船互保协会污染海洋生态环境索赔案,终于在事故发生19个月后有了实质性进展。

  6月24日、25日,天津市海事法院公开开庭,就该案公共证据部分进行了审理,原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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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方均准时到庭。这是中国加入《1992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后,第一例根据该公约向国外航运公司保险人进行索赔的案件,是中国海洋行政管理部门在法律框架内提出污染海洋生态环境涉外索赔第一案。

  在开庭之前,原被告双方已经数次交换证据,但因此案涉及诸多问题,因此相关调查也异常复杂而仔细。

  据悉,经过新一轮调查取证之后,已确定最终索赔数额,该数字与当初所提的数额发生了较大变化,索赔金额共计人民币1.7亿元人民币。

  这是中国加入《1992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后,第一例根据该公约向国外航运公司保险人进行索赔的案件,是中国海洋行政管理部门在法律框架内提出污染海洋生态环境涉外索赔第一案

  2002年11月23日凌晨,马耳他籍“塔斯曼海”轮装载8万吨原油在渤海湾与中国籍“顺凯1号”轮发生相撞,造成大量原油泄漏,给天津市海洋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破坏。

  在1.7亿元索陪中,天津海洋局索赔海洋生态环境损失的数额由原来的5000万元变更为9479.25万元(包括恢复期海洋生态环境损失776.79万元、恢复环境原貌采取措施的费用8404.94万元、评估费307.52万元);天津市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处索赔渔业资源损失的数额从原先的6000万元变更为1784.8万元(包括直接渔业资源损失446.2万元、天然渔业资源损失1338.6万元);塘沽区大沽渔民协会、塘沽区北塘渔民协会、汉沽地区渔民和养殖户提出的索赔金额分别为357万元、471万元和1300余万元。

  1.7亿元是否过高?

  原告天津市海洋局代理律师方国庆在接受国内一些媒体采访时表示,“塔斯曼海”轮漏出的200吨原油,对渤海湾的影响十分严重,不但海洋生物难以存活,还会影响到生物资源的再生和繁殖。方国庆还举例,国外发生油污事故后,索赔项目更为广泛。

  如1989年发生的阿拉斯加威廉王子湾油污事故,最终判赔80亿美元;1995年发生在中国广东海域的那次油污事故,最后经法院判决,受害方也获得了3000万元人民币的赔偿金。

  6月24日、25日似乎并不是这件索赔案的终结日。天津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处的代理人、广东纵信律师事务所主任许光玉律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在两天的唇枪舌战中,双方在漏油量、污染面积等问题上仍相持不下,原告怀疑“塔斯曼海”轮漏出的原油不止有200吨,可能估计有900多吨,因此,2至3个月后,双方将就某些具体问题再次进行庭审。

  如此高额的索赔请求,对于“塔斯曼海”油轮所在公司来说是否有些捉襟见肘?

  针对这一问题,业内人士表示,对于此类油污泄漏事故,国际上有一套完善的三级油污赔偿机制。

  首先,大的油轮船东每年都要向类似保险公司性质的保赔协会摊资,一但出险,保赔协会将承担给予受害者的赔偿金。

  另外,海上油污事故发生后,往往造成巨额经济损失,船东必须向受害者进行赔偿,船东因此多数濒临破产,也不利于受害方的权益得以实现。为此,根据《1992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每艘油轮将根据其吨位享受一定数额的责任限制。据悉,“塔斯曼海”轮的责任限制大约为3000万美元。如果赔偿数额超出责任限制,则由很多国家的船东和用油方出资建立的“油污基金”出资赔偿,该基金的限额为1.35亿美元。

  此外,还有由更大一些船东和用油方、石油公司出资建立的更高一级基金。

  中国和马耳他均是《1992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的缔约国,这起油污事故也就可以在该公约的框架内得以解决巨额赔偿问题。

  据有关人士透露,“塔斯曼海”油轮已经出具300万美元的担保金。目前,这是在中国能够执行的金额,如果最后金额不足还可能要到英国执行。

  提起此次诉讼的原告分别为天津市海洋局、天津市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处、河北省滦南县渔民协会代表921户渔民和15户养殖户、塘沽区北塘渔民协会代表433户渔民、塘沽区大沽渔民协会代表当地236户渔民,以及汉沽地区256户渔民、养殖户。

  而在被告席中,除“塔斯曼海”轮的船东英费尼特航运有限公司和“顺凯1号”轮船东外,为“塔斯曼海”轮提供油污责任担保的伦敦汽船互保协会也列位其中。

  近年来,随着石油水上运输量的增加,船舶发生溢油事故的风险不断升级。为了解决船舶溢油造成的重大污染损害赔偿问题,国际海事组织(IMO)分别于1969年、1971年制订了《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和《1971年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公约》,并设立了国际油污赔偿基金(IPOCFUND),用于对船东承担赔偿的补充。两个公约经过多次修正,不断提高赔偿限额。

  按照公约规定,载货油2000吨以上的油轮必须强制油污保险,发生油污染事故后,船舶所有人或其保险人在船舶的责任限制范围内提供赔偿,受害方可直接起诉保赔协会,由其承担赔偿。这也是此案中“塔斯曼海”轮的保险方伦敦汽船互保协会之所以被列为被告的原因。

  东大保险经纪公司刘京利告诉记者,船东互保协会区别于一般的商业保险公司,目前在国际上家喻户晓并渐成规模的有伦敦汽船互保协会、西英保赔协会和UK保赔协会等几家。

  案例回放

  “塔斯曼海”与“顺凯1号”相撞

  2002年11月23日凌晨4时左右,在天津大沽口东部海域约23海里处的天津海域,满载原油的马耳他籍油轮“塔斯曼海”轮与满载煤炭的中国沿海船舶“顺凯1号”轮发生碰撞,导致该轮No.3S货油轮舱破损,使“塔斯曼海”轮内装原油外溢,造成海域大面积污染,后经现场勘查,海上有约长2.5海里、宽1.4海里的溢油漂流带,造成严重海洋污染,对当地海洋生态环境构成威胁。

  “塔斯曼海”轮船东为英费尼特航运有限公司,载重84218吨,本航次是从文莱载运81398吨原油到天津港。

  “顺凯1号”轮是大连旅顺顺达船务有限公司的杂货船,载重7345吨,本航次装运5600吨煤由天津港去汕头。

  两船相撞后,油轮立即采取措施控制原油外溢。事故发生的第二天,“塔斯曼海”轮对撞损部位进行了临时性修复,天津海事局在确保该轮不会进一步造成污染威胁情况下,同意“塔斯曼海”轮由出事地点驶往锚地锚泊。

  《国际金融报》 (2004年06月30日 第五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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