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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应成为解决国际贸易纠纷的“捷径”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6月30日 06:41 深圳新闻网-深圳特区报

  深圳市以外向型经济为主,在我国加入WTO后,越来越多企业取得进出口权并参与国际竞争。随着对外贸易的日益频繁,纠纷也随之增多。近日,市贸工局举行“以仲裁方式解决对外贸易纠纷所需注意的若干问题”讲座,可容纳150人的会堂座无虚席。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秘书长韩健会上表示,我市有三四万家有进出口权的企业,7月1日新外贸法实施后,外贸“新丁”将大批涌入。深企应加快熟悉国际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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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戏规则,积极应对国际贸易纠纷,充分利用仲裁形式同外商博弈。

  国际贸易纠纷日益增多

  据介绍,解决商事纠纷的常见方式有四种,包括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其中,仲裁性质是“准司法性”的,裁决一旦出来,法院可以强制当事人执行。作为解决经济纠纷的重要手段,仲裁以其独特的优点成为解决国际贸易纠纷的“捷径”。

  据介绍,如该深圳分会受案量逐年增加,去年受理仲裁案件150多宗,案件当事人遍及世界40多个国家和地区,数百份裁决书在境外成功获得强制执行,为企业挽回了损失。

  韩健提醒企业,为保障仲裁意愿的有效实现,企业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准确的将仲裁条款纳入合同,以备发生纠纷后,有书面形式找仲裁机构裁决。

  裁决效力延及百余国家

  据介绍,国际贸易纠纷诉讼面临管辖权冲突的问题,目前还没有一个全球性的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的协议。而仲裁裁决的效力则可延伸至百余国家。

  韩健表示,1958年联合国制定了《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至去年9月,已有133个国家加入该协议,我国也是缔约国。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在这133个缔约国的法院得到承认和执行。其中我市企业出口集中地法、德、英等欧盟国家及美、俄、日、韩、加拿大等都是缔约国。目前全国有170多家仲裁机构,珠三角地区也有十几家,深企发生的国际贸易纠纷在这些机构获得的裁决可在缔约国获强制执行。

  据悉,自1989年起,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近千份裁决已在世界30多个国家和地区法院成功获得承认和执行。国外一些涉及国际间的经济纠纷大多数都采取仲裁方式,特别是涉及第三国或者多个国家间的经济纠纷,都更偏好选择仲裁,就是青睐它在世界范围内的约束力。

  程序简单节时省钱

  韩健指出,由于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没有上诉或再审程序,裁决后就发生法律效率,因而程序简化,审理时间短,效率高,一般4个月内会有结果。一些小型纠纷,则可采用简易程序,两三个月就搞掂。

  另外,仲裁的实际开支包括取证调查费、鉴定费、仲裁员开庭所需实际开支等,仲裁费用按争议金额比例收取,并另收立案费1万元。即便是仲裁费用略高于法院一次审判,但要比两审费用低。

  此外,由于仲裁程序是保密的,审理不是公开的,内容也不向外界披露,所以可以有效的为企业保守商业秘密。

  作者:实习生杨正毛本报记者李萍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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