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个电子邮件可申请企业登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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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6月30日 06:41 深圳新闻网-深圳特区报 | |||||||||
【据新华社北京6月29日电】(记者张晓松)为了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日前对涉及企业登记的一些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内容进行了调整,并出台了一些新的规章。7月1日起,《企业登记程序规定》《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正式施行,企业登记程序将有所变化。 企业登记申请方式改变
根据《企业登记程序规定》,从7月1日起,申请企业登记既可以直接前往企业登记场所,也可以留下联络方式和通讯地址,通过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企业登记机关将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天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发出《受理通知书》。 需要注意的是,通过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提交与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内容一致并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材料原件。 需要材料一次告知 行政许可法确定了“一次告知”的原则,以方便群众。 根据《企业登记程序规定》,申请企业登记的材料应当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有权更正人当场予以更正,由更正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经确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告知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并决定不予受理。属于5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材料并出具收到材料凭据。 在规定时限内决定是否准予登记 根据《企业登记程序规定》,申请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通过邮寄的方式提交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通过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申请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原件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原件与所受理的申请材料不一致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如果企业登记机关自发出《受理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仍然没有收到申请材料原件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一般经营项目”不需事前审批 根据《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企业从事经营活动的业务范围应当依法经企业登记机关登记,这个范围分为两类,一类是许可经营项目,一类是一般经营项目。 许可经营项目应在申请登记前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并在申请登记时提交有关批准文件、证件。 一般经营项目则不需批准即可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及有关规定自主选择一种或者多种经营的类别,依法直接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办理企业名称手续简化 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如果选择直接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当场对申请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的决定。予以核准的,发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予以驳回的,发给《企业名称驳回通知书》。 如果选择通过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等方式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申请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可直接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申请材料原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当场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的决定;如果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申请材料原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原件之日起15日内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的决定。 作者:记者张晓松 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