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国能集团(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度第2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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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6月30日 06:35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 |||||||||
特别提示: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辽宁国能集团(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第2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4年6月29日在沈阳市沈河区青年大街106号14楼第2会议室召开,到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人,代表股份79759400股,占本公司总股份的62.89%,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大会由公司董事长郑朝晖先生主持。 二、提案审议情况 会议审议并以记名投票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1、《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同意票79759400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100%;弃权票0股;反对票0股。 将原公司章程的第十三条:“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是:电子通讯类产品;信息技术类产品;照明工程类产品;机械产品(含一、二类压力容器);上述产品的开发,生产、销售和服务。节能环保产业、高新技术产业的项目投资、技术咨询和服务。”修改为: 第十三条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是:电子通讯类产品;信息技术类产品;照明工程类产品;机械产品(含一、二类压力容器);上述产品的开发,生产、销售和服务。 能源、电力项目投资开发及经营管理,电力企业、电力资产受托经营管理。 节能环保产业、高新技术产业的项目投资、技术咨询和服务。 2、《关于公司与辽港电力有限公司及辽宁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资产管理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关联股东辽宁节能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回避表决,本议案具有表决权股数为1185540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份比例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 三、公证或者律师见证情况本次会议由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罗文志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意见》的规定,符合国能集团《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的国能集团2004年第2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及会议决议 2.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辽宁国能集团(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4年6月29日上海证券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