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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置信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6月30日 06:35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特别提示:本次会议没有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本次会议没有新提案提交表决。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上海置信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0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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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9日上午9:30,在上海天山西路789号上海虹桥临空经济园区三楼大会议室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15人,所持股份51413125股,占公司已发行股份数额的64.4032%,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第二届监事会监事列席了本次会议,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陈毅敏律师出席大会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经到会股东及股东代表认真审议,以记名投票方式逐项进行表决,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并通过了公司租赁上海置信(集团)有限公司天山西路1028号部分厂房的关联交易议案,关联股东回避后,表决结果为:同意票18515125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弃权票和反对票均为0股。

  二、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收购上海置信(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上海美特格拉斯置信非晶体金属有限公司40%股权的关联交易议案,关联股东回避后,表决结果为:同意票18515125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弃权票和反对票均为0股。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本次会议由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律师陈毅敏先生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监事签字确认的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2、经与会董事、监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的本次股东大会纪录;

  3、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置信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04年6月29日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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