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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破产法链接资本市场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6月30日 06:19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访全国人大财经委法案室主任、企业破产法起草工作组组长朱少平

  在新的企业破产法草案首次提交审议之际,全国人大财经委法案室主任、企业破产法起草工作组组长朱少平,就该部法律在证券市场相关主体的适用问题,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上市公司可先停牌再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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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作为证券市场基石的上市公司,应当如何适用企业破产法?

  朱少平:新的企业破产法草案规定,该法的适用范围包括:企业法人、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出资人、其他依法设立的营利性组织。很显然,作为企业法人,上市公司无疑是这部企业破产法的规范对象,肯定要适用这部法律。

  应当说,现有草案规定的与企业破产相关的三种程序,即和解、重整和破产清算,都可以适用于上市公司。

  和解程序,是指破产案件的债权与债务方当事人,为了双方利益,就债务清偿达成协议,债权人同意延迟债务,使企业免于破产的一种处理方式。如果一家上市公司能够与其债权人达成协议,推迟或减免债务,可以免除破产清算。

  重整,是企业破产法引入的一项新的程序,目的是使面临困境但有挽救希望的企业,特别是大中型企业避免企业财务、经营状况的继续恶化导致破产清算,这也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现在的草案确定,重整仅适用于企业法人,这当然包括上市公司在内。

  破产清算程序,则是指对无可挽救的企业通过破产宣告,组织清算组清算债权债务,经清理后偿还债务,返还投资人即股东的出资,然后企业终止经营,解散企业,使企业归于终止。

  涉及到上市公司的破产清算情况,由于上市公司与一般公司相比,确实有其特殊性,比如,是直接申请上市公司破产,还是待其先退市再申请破产,目前破产法草案没有规定,这些都应该在相关法律法规中加以明确,做好衔接和协调。

  上市公司不同于一般企业,它的相当部分或全部股份可能是流通股。上市公司的破产不仅涉及股东利益,更影响到这种股权的交易。因此不少人认为对上市公司不宜适用破产制度。其实这是对破产制度的一种误解。上市公司与其他公司一样,在市场中竞争都存在着由多种原因而导致的难以继续经营需要破产的情况,只不过它的破产关系到社会公众股东的利益保护,处理不好会影响社会安定。但也不能因此而使这样的企业老在市场上不死不活,继续损害投资者利益。而且处理这样的案件也不是太难,只要将破产与上市两种制度分别进行处理即可。在操作上可对于经营不善,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如上市公司中的多年的T类公司,先停止交易,再依法进行破产。因为上市交易与破产本身就是两件事,分开处理既有利于对这类企业的破产处理,又符合法理,且不会影响到社会稳定。

  证券、基金公司破产将出细则

  记者: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如何适用企业破产法?

  朱少平:破产法草案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实施破产时,由国务院依据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实施办法。我国现行法律对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的破产问题已有规定,如《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商业银行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意,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其破产。《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保险公司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同意,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因此,总体上说,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破产应当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

  但是,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确实存在特殊性。例如,这类机构的资产分为自有资产与客户财产两部分,需要对其破产时的客户财产保护作出专门规定;同时,这类机构的破产涉及人数众多,关系到社会稳定,启动破产程序须经监管部门批准。此外,在管理人、债权人会议等具体程序上还需作一些其他的特别规定。为了解决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破产的需要,并维护法律的协调统一,所以草案作出了这样的规定。

  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在大的范围上均属于金融机构,此类公司的破产与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一样,肯定要适用本法的规定。当然,我们注意到相关法律对它们的破产问题没有规定,因此在今后修改时要考虑到与破产法的衔接,或是由国务院制定具体细则。也就是说,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的破产,总体上要按照这部企业破产法实施,但对于它们存在的特殊问题,相关法律法规必须作出明确规定。比如说,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在破产清算时,要区别处理其自有资产与客户财产,只能对它们的自有资产进行清算。

  国企政策性破产有期限

  记者:草案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即在国务院规定的期限和范围内,国有企业实施破产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引起了不少争议。这条规定有何背景?

  朱少平:国企的破产都应当适用破产法,因为草案规定,企业法人的破产适用本法,而国企无一例外地都是企业法人。这是一个基本点。

  在过去的4年中,全国一共有6万多家企业破产,其中有相当部分是国企,也有3000多家是按照国家有关的政策规定进行的破产。那么为什么要实施特殊政策的破产呢?

  在深化企业改革的过程中,一些国企由于市场的变化、资源的枯竭,破产时面临共同的问题,即在过去的体制下,投资是国家投的,企业创造的利润上交国家,企业本身没有积累,国企破产时没有钱安置职工,问题因此就产生了。另一方面,这些企业的土地过去是国家无偿划拨的,现在企业要破产,没钱安置职工,而土地在增值,企业破产时,最值钱的就是这块土地。因此国家决定,企业用这块土地的使用权,变卖之后首先安置职工。

  从1994年起,国家出台政策,允许破产的国企变卖这部分土地使用权,所得的收益优先安置职工。这一政策实行了10年,还需要再实施一段时间。根据测算,还有2000多家遇到特殊困难的企业要破产,按照有关部门的预计,在今后的3至5年内,就能完全处理掉。这之后,国企的破产完全按照破产法。对这部分还需要按政策实施的,在制订破产法时,就规定了第一百六十二条的内容。

  实施这条规定时要注意:第一,它不适用于所有企业,第二,也不适用所有国有企业,第三,有一定的期限和范围。因此,这条规定是法律和目前实际情况衔接的条文。上海证券报记者薛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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