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中联重工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持股变动报告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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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6月30日 03:14 证券时报 | |||||||||
上市公司:长沙中联重工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中联重科
股票代码:000157 信息披露义务人:深圳市金信安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新安镇黄岗岭友谊球阀大厦1-3层 通讯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新安镇黄岗岭友谊球阀大厦1-3层 邮政编码:518126 联系电话:0755-27495722 股份变动性质:增加 签署日期:2004年6月25日 特别提示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为《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披露办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证券法》、《披露办法》的规定,本持股变动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制人所持有的长沙中联重工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变动情况。 截止本持股变动报告书提交之日,除本持股变动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持有、控制长沙中联重工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 (四)本次股东持股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本公司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本次股东持股变动尚须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过户手续。 第一节 释义 若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中的含义如下: 金信安公司、本公司 指深圳市金信安投资有限公司 出让人、中标公司指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中标实业有限公司 中联重科指长沙中联重工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本次股权转让指中标公司将其持有的中联重科80,301,702股法人 股转让给金信安公司。 股权转让协议指金信安公司与中标公司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 本报告、本报告书指长沙中联重工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持股 变动报告书。 元 指人民币元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深圳市金信安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卫勇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新安镇黄岗岭友谊球阀大厦1-3层 注册资本:72,980,000元 营业执照注册号码:4403011058180 企业法人组织机构代码:19238673-6 税务登记证号:地税440306192386736号、国税字440306192386736号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日期:1995年10月19日 经营期限:十年 经营范围:投资兴办实体(具体项目另报);国内商业、物资供销业(不含国家专营、专控、专卖商品);经济信息咨询(国家有专项规定的除外)。 金信安公司的股东情况: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实际控制人有关情况 广东省兴宁市明珠酒店有限公司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情况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的发行在外的股份情况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本公司持有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30.83%的股份、是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SH600382)的控股股东。 第三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变动情况 一、本次股份转让的基本情况 1、本公司于2004年6月23日与中标公司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受让中标公司持有的中联重科共计80,301,702股法人股(占中联重科全部已发行之股份的15.83%),股权转让协议的基本内容为: (1) 转让股份数量:80,301,702股 (2) 转让价款:人民币196,000,000元。 (3)转让价款支付方式:转让价款之50%即9800万元于股权转让协议签署之日起90日内支付;其余款项于股权转让完成日后180日分两次支付。 (4)协议生效时间及条件:协议经金信安公司和中标公司双方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 2、本次股份转让不存在未披露的附加特殊条件和补充协议,协议各方不存在其他安排。 3、权利限制情况 在《股权转让协议》签署之日起至受让股权正式登记过户到本公司名下之日止的期间,本公司同意由中标公司代为行使股东权利。 本次协议转让的股份不存法律上的障碍,不存在司法裁判或其他原因限制本次转让股份过户的情况。 4、金信安公司不存在损害中联重科利益的情形。截止目前为止本公司与出让方中标公司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第四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挂牌交易股份的情况 在提交本报告之日前六个月内,本公司及本公司董事无买卖中联重科挂牌交易股份的行为。 第五节 其他重大事项 本报告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持股变动的有关信息做了如实披露,不存在其他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 第六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七节 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营业执照; 2、金信安公司与中标公司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 深圳市金信安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卫勇 二○○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长沙中联重工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持股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长沙中联重工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中联重科 股票代码:000157 信息披露义务人: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中标实业有限公司 住所:长沙市银盆南路307号 通讯地址:长沙市银盆南路307号 邮政编码:410013 联系电话:0731-8923945 股份变动性质:减少 签署日期:2004年6月24日 特别提示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为《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披露办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证券法》、《披露办法》的规定,本持股变动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有的长沙中联重工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变动情况。 截止本持股变动报告书提交之日,除本持股变动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持有、控制长沙中联重工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 (四)本次股东持股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本公司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本次股东持股变动尚须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过户手续。 第一节 释义 若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中的含义如下: 中标公司、本公司指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中标实业有限公司 受让人、金信安公司指深圳市金信安投资有限公司 中联重科 指长沙中联重工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本次股权转让指中标公司将其持有的中联重科80,301,702股 法人股转让给金信安公司。 股权转让协议指金信安公司与中标公司签署的《股权转让协 议》。 本报告、本报告书指长沙中联重工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持 股变动报告书。 元 指人民币元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中标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安平 注册地址:长沙市银盆南路307号 注册资本:56,800,000元 营业执照注册号码:4301002008285 企业法人组织机构代码:71215478-8 税务登记证号:地税430106712154788号、国税字430106712154788号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日期:1999年3月7日 经营期限:十年 经营范围:机械设备、机电产品(不含小轿车)的研究、设计、生产、销售及相关的技术服务,仪器仪表,政策允许的金属材料的经销;经营本企业自产的机械设备、机电产品的进出口业务;经营本企业生产所需的原辅材料、仪器仪表、机械设备、零配件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和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经营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情况 三、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的发行在外的股份情况。 第三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变动情况 一、本次股份转让的基本情况 1、本公司于2004年6月23日与金信安公司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出让中标公司持有的中联重科共计80,301,702股法人股(占中联重科全部已发行之股份的15.83%),股权转让协议的基本内容为: (1) 转让股份数量:80,301,702股 (2) 转让价款:人民币196,000,000元。 (3)受让方价款支付方式:转让价款之50%即9800万元于股权转让协议签署之日起90日内支付;其余款项于股权转让完成日后180日分两次支付。 (4)协议生效时间及条件:协议经金信安公司和中标公司双方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 2、本次股份转让不存在未披露的附加特殊条件和补充协议,协议各方不存在其他安排。 3、权利限制情况 在《股权转让协议》签署之日起至受让股权正式登记过户到金信安公司名下之日止的期间,金信安公司同意由本公司代为行使股东权利。 本次协议转让的股份不存法律上的障碍,不存在司法裁判或其他原因限制本次转让股份过户的情况。 4、中标公司不存在未清偿对中联重科的负债、未解除中联重科为本公司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中联重科利益的其他情形。截止目前为止本公司与受让方金信安公司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第四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挂牌交易股份的情况 在提交本报告之日前六个月内,本公司无买卖中联重科挂牌交易股份的行为。 本公司董事候石明先生曾于2001年买入中联重科股票。经2001年至2003年年末中联重科历次分红派息,目前共持有14,365股。 第五节 其他重大事项 本报告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持股变动的有关信息做了如实披露,不存在其他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 第六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七节 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营业执照; 2、中标公司与金信安公司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 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中标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罗安平 二○○四年六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