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福建闽越花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03年度股东大会于2004年6月27日上午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9名,代表股份62288485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35.92%,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由董事长纪金华主持,公司部份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提案审议情况
大会以记名方式投票表决,通过了下列议案:
(一)、公司200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3980942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股份总数的63.91%,反对0股,弃权22479063股。
(二)、公司200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3980942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股份总数的63.91%,反对7185024股,弃权15294039股。
(三)、公司2003年度报告及摘要。
同意5149611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股份总数的83.67%,反对0股,弃权10792370股。
(四)、公司200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4868009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股份总数的78.15%,反对0股,弃权13608394股。
(五)、公司200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同意5208009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股份总数的83.61%,反对0股,弃权10208394股。
(六)、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份条款的议案。
同意6208113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股份总数的99.67%,反对0股,弃权207346股。
(七)、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5039444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股份总数的80.90%,反对0股,弃权11894039股。
下列议案未通过:
关于增补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305626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股份总数的4.91%,反对55624875股,弃权3607346股。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律师吴江成认为公司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法律和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福建闽越花雕股份有限公司
2004年6月29日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闽越花雕股份有限公司二00三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04)年度律非/ W J第030号致:福建闽越花雕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福建闽越花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吴江成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二00三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以下均简称为“法律和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于二00四年五月十九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刊登了公司董事会作出的《关于召开公司二00三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三十日以前以公告方式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审议的事项、出席会议对象、出席会议股东(或代理人)的登记办法与登记日期、公司联系人、联系电话、股权登记日等内容通知各股东。
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于二00四年六月二十七日上午九时在福州市工业路512号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纪金华先生主持。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和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9人,所持(或代理)股份总数6,228.8485万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35.92%。
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均为二00四年六月十八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拥有公司股票的股东(或委托手续齐全的股东代理人)。
㈡其他出席会议人员
出席会议人员除股东外,尚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律师。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和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规定,是合法有效的。
三、新提案的提出
经验证,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与会股东等没有提出新提案。
四、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一)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方式逐项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公司200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公司200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公司2003年度报告及摘要》;
4、《公司200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5、《公司200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6、《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7、《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二)《关于增补独立董事的议案》,因同意票股份数未达到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或代理)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未予通过;曾昭洵先生未能当选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议案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逐项表决,唱票、计票、监票过程符合法律和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五、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法律和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吴江成
二00四年六月二十七日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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