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法起草小组成员李曙光谈新破产法草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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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6月29日 06:30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 |||||||||
完善市场经济体制决定性一步 新破产法的初次审议已经告一段落。但是,人们对这部法律的关注才刚刚开始。参与制订新破产法的立法人士会怎样描述这部法律?它将在多大程度上提升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上市公司这样的企业会否成为法律的特区?日前,记者专访了破产法起草小组成员、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副院长、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主任李曙光。
一部填补空白的法律 记者:新破产法总的来说是一部什么样的法律?它的订立意味着什么? 李曙光:如果要对这部法律的重要性作一个描述,我认为这部法律意味着中国在完善市场经济体制方面迈出了决定性的一步。 我们知道,与市场经济最密切相关的法律有三方面:一是关于市场的进入,即市场门槛,它涉及到公司法、商业银行法等市场主体的法律,这部分的法律现在基本上都有了,只是修改完善的问题;二是关于市场交易,包括合同法、票据法、证券法、担保法等,这些也基本有了;三是关于市场退出,而至今我们没有一部市场经济体制下的破产法。 很难想象,一个没有退出法律制度的市场,能建立优胜劣汰、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等等机制。而破产法就是这样一种制度设计和安排,它建立了优胜劣汰机制,提供了公平竞争的舞台,保障了市场运行的秩序,维护了包括债权人、债务人等各种相关人的利益。因此,破产法的起草和今后的出台,具有填补空白的意义。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破产法还有一个功能,就是给市场的有关主体提供挽救的机会。从这个意义上说,破产法不仅仅是死亡法,它还是拯救法、重组法。 破产法是与市场经济最密切相关的制度安排,我更愿意把破产法称做文明的、有秩序的、在法院组织下的程序性的商业安排。没有这种安排,社会就会出现巨大的浪费,市场经济就会付出巨大的成本。 完全适用于上市公司 记者:我国的上市公司集中了各行业的精华,但也不乏经营不善的例子。与其他企业相比,上市公司是否是特殊群体,它的破产适用破产法吗?证券公司呢? 李曙光:上市公司不应当被视作特殊群体,它就是一个公众公司。为什么上市公司给人留下了不能破产、有特殊性的印象?我认为并非对其有什么特别规定,甚至也不是因为法律缺失,根本的原因在于利益各方。 从证券市场的各方参与者看,监管方作为市场公平秩序的维护者,担心上市公司的破产会影响市场稳定;为地方利益考虑,地方政府不愿意上市公司破产,而是想方设法把壳留下来;上市公司要维护圈钱机制,不愿意破产;股东也认为一破产就会颗粒无收,不愿意破产。因此,我认为,这是一个相关主体都不愿意破产的畸形的机制。一般认为最应当主张破产的债权人,也只有选择维护住这一机制,才有可能收回更多的投资。 上市公司是一个公众公司,严格来说,破产法就是针对上市公司。越是市场化的企业,越应当适用破产法。也就是说,最透明、最公开、权益最容易受到侵害的公司,也最适用破产法。 尽管市场经济的破产法主要是针对上市公司,但是中国企业的类型太多,因此还要通过公司法、证券法等的修改,来完善对上市公司破产的法律制度。 与上市公司一样,证券公司也完全适用破产法。目前出问题的证券公司,基本上是因为犯罪引发的。比如挪用客户保证金。我认为,到现在还没有一家证券公司破产的案例,不是法律缺失的问题,也不是他们有什么特殊性,问题也出在机制上。我们曾经将个别经营不善的证券公司实施行政接管,这样做实质上是用纳税人的钱给某些人买单。如果今后还是坚持这种机制,即便有了破产法,对规范证券公司来说,又有多大意义呢。 还需相关操作办法配套 记者:破产法的出台应当为时不远了。回顾参与起草的过程,您有哪些感想?从破产法律制度本身来说,还需要哪些完善性的工作? 李曙光:从立法的角度看,破产法的框架应当说比较完整了,但还有一些细节问题,需要在听取审议意见和其他意见的基础上再推敲。一个完善的破产法律制度,除了一部市场经济的破产法外,还需要一些与破产法相配套的操作方面的具体办法,比如如何防范借半年重整期逃废债务,如何保证债权人利益不受非法侵害等等。 一部法律的起草过程,是利益相关方博弈的过程,破产法也不例外。作为学者,在参与破产法起草中,我认为订立的这部法律既要考虑到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也要考虑到在中国的可操作性。我实地考察了许多国家的破产法律制度,深知破产法绝不仅仅是一些抽象的法律条文。如何将它变成一种制度安排,将它与活生生的企业和人的行为联系起来,这些才是考虑立法者智慧的地方。 破产法的审议才刚刚开始,还有很多修改的余地。作为参与立法的人士,我认为,如果一些市场的主体如上市公司、证券公司等能更多地关注甚至参与到这部法律的订立中,法律才能真正体现博弈的结果,才可能制订出一部既与国际接轨,又体现了中国特色并且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上海证券报记者薛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