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产岂能非法剥夺 本报“江西‘红帽子’民企海南罹祸”反响强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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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6月29日 04:07 中华工商时报 | |||||||||
【记者李冰28日北京报道】今日本报一版头条刊登“江西‘红帽子’民企海南罹祸”一文后,读者反响强烈。江西省工商联副会长吴成华在给本报编辑部打电话时,不断地重复一句话———“读后令人酣畅淋漓又心痛不已”。 吴世华说,酣畅淋漓是因为贵报站在公正的立场,对整个案件做到了秉笔直书、仗义执言,实事求是地报道了此案的经过,使这起一拖5年的铁幕冤案,终于掀起了沉重的一角。
心痛不已首先是这么一起并不复杂的经济纠纷,却人为地给复杂化了,甚至复杂到“谋财害命”的程度,海南中院的执法者难道就这么“法盲”吗? 其次,海南中院的一审判决,完全不顾民营经济发展的特定历史,用现在完善了的法律条文,去衡量过去并不违法的行为。 第三,海南机设公司除了“借名”给新大地公司法人代表外,自始至终没有投入一分钱,也未派人去管理,何来“国有资产的流失”?仅凭几个自己都说不清的“存折”流水账户中“2556万元”记录,就认定涂景新“贪污国有资产”并判人家“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也太草菅人命了吧。而事实是海南机设公司强行(非法)接管新大地公司5年,每年从该公司拿走了500多万元的利润。私有财产如何保护?海南有关方面非法剥夺涂景新私人财产,应该认真考虑怎么办了。 吴最后向本报编辑部表示,此案不翻,民权何护?民心何服? 读者、全国人大代表于果说,涂景新案引起了越来越多的人们的关注,这既是一个人的命运问题,也是关系到对民营企业家的公正问题,相信涂景新案还历史本来面目,会得到一个公正、公平的处理。 读者、全国人大代表黄代放给本报来电时说,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刚刚通过的《宪法修正案》第13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涂景新是公民,新大地总公司是其私营企业,其合法财产应归涂景新私人所有不受侵犯。我们衷心希望海南司法部门以实际行动来贯彻落实宪法的精神,对涂景新一案真正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秉公执法,有错必纠。也希望此案能引起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的关注、支持,以促使这起已拖5年之久的冤案尽快解决。 读者、全国人大代表陈年代表示,海南机设公司分文未对新大地总公司投入租金或实物情况下,新大地总公司工商执照上注明的注册资金168万元,完全可以认定是涂景新在新大地总公司成立之前,就已经实际投入了。所以,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国家工商局联合颁布的《企业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的暂行规定》的说明第5条之规定:“在所有权界定中,不应以企业法人登记的经济性质来界定资产的性质,而要追溯企业初始投资的资金来源,按谁投资,谁所有,谁收益的原则确定。”新大地总公司应当界定为戴“红帽子”的私营企业,其所有人系涂景新个人。 据悉,一些法学界学者、人大代表和私营企业家准备就此案召开座谈会。本报将追踪报道此案的进一步发展。(29B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