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法》遭遇制度抵触(信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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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6月29日 03:46 人民网-市场报 | |||||||||
李东平 24日,在*ST大洋B(200057)第一大股东股权变更公告中,披露了江南信托代为收购的背后实际收购人———佛山市远东投资有限公司,这是信托公司代为收购上市股权中首次披露实际收购人。这表明,日益严格的信息披露要求正对信托公司的业务发展提出了新的挑战。
*ST大洋B公告称,2004年5月19日,公司第一大股东(非实际控制人)江南信托与佛山市远东投资有限公司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由佛山远东购买江南信托所持有公司21.73%股权,转让价格为780万元。 自从《信托法》实施后,信托公司就成为上市公司并购队伍中一支神秘的力量。因按照《信托法》规定信托公司有为委托人保密义务,信托代为收购广受欢迎,特别对像管理层收购等一些不愿公开身份的收购人而言,信托代为收购解决了诸多难题。但信托代为收购的隐匿性却同证券业相关法规相矛盾。 按照有关规定,上市公司股权转让必须披露实际收购人。尽管学术界对信托公司代为收购上市公司股权该如何披露信息的争论尚没有结果,但ST大洋B收购报告书表明,信托代为收购信息披露日趋严格。据悉,鉴于越来越多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通过信托公司代为收购,变相实施MBO,证券监管层已经开始暂停受理信托公司对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收购案。 但是,也有业内人士认为,披露信托公司代为收购背后的实际收购人不仅有违《信托法》,同时影响信托公司业务的开展。看来,如何既满足证券市场监管中的信息披露规定,同时又保护信托公司正常业务开展,需要有关方面针对信托公司收购上市公司股权的信息披露作出特别规定。 《市场报》 (2004年06月29日 第十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