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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电力(600644)公司公告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6月29日 03:03 证券时报

  一、公司为四川金桥股份有限公司向乐山市商业银行借款200万元提供担保的诉讼事项

  1、近日,公司收到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乐民初字第25号应诉通知书。乐山市商业银行诉公司、四川金桥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乐山市商业银行的诉讼请求为:1、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200万元及至付清日为止的未付利息;2、要求被告承担本案律师费及全部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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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乐山市商业银行诉状称:2000年1月7日,四川金桥股份有限公司与乐山市商业银行签订200万元借款合同,借款期限9个月,即从2000年1月7日至2000年10月6日。公司与乐山市商业银行签订了贷款偿还担保书,承担连带责任。借款到期后,经多次催收,两被告仍不归还贷款本息。

  公司为四川金桥股份有限公司向乐山市商业银行借款200万元提供担保事项,经公司核查及公司常年法律顾问认为,乐山市商业银行在主债到期之日起三年多的时间内从未向公司主张过权利,公司的担保责任应当已经解除。

  有关本案的具体情况,在法院判决生效后才能得到结论。本公司将积极应诉,有关进展情况,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备查文件: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乐民初字第25 号应诉通知书

  二、公司担保责任解除事项

  1998年4月10日,乐山大沫水电有限责任公司向中国农业银行乐山市分行直属支行借款1300万元,借款期限为1998年4月10日至2004年4月9日,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公司年报中有披露)。2004年6月25日,农行乐山市分行直属支行向公司出具《关于已解除保证责任的函》,乐山大沫水电有限责任公司已还款,公司保证责任已自动解除。

  特此公告

  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二00四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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