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大金融监管机构再定分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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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6月29日 00:01 北京现代商报 | |||||||||
商报讯我国三大金融监管机构达成分工合作备忘录,以期进一步加强相互间的协调配合,避免监管真空和重复监管,提高监管效率。中国银监会28日公布了这份备忘录。 备忘录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的行政规章,银监会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进一步明确了各自的职责分工。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任何一方需要对他方的监管对象收集必要的信息时,可委托他方进行。
备忘录提出,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应坚持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原则,对金融控股公司的集团公司依据其主要业务性质,归属相应的监管机构,对金融控股公司内相关机构、业务的监管,按照业务性质实施分业监管;被监管对象在境外的,由其监管机构负责对外联系,并与当地监管机构建立工作关系;对产业资本投资形成的金融控股集团,在监管政策、标准和方式等方面要认真研究、协调配合、加强管理。(张建平)三大金融监管机构分工 银监会:负责统一监督管理全国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及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 证监会:依法对全国证券、期货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并履行相应职责; 保监会:统一监督管理全国保险市场,维护保险业的合法、稳健运行。“联席会议”打造金融监管联盟 商报讯 (记者何陟峰)记者昨天从中国银监会获悉,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昨日公布了金融监管分工合作备忘录。该备忘录中写到,将建立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监管联席会议机制”。 监管联席会议成员由三方机构的主席组成,每季度召开一次例会,由主席或其授权的副主席参加,讨论和协调有关金融监管的重要事项、已出台政策的市场反映和效果评估以及其他需要协商、通报和交流的事项。根据授权,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分别向其监管对象收集信息和数据,并负责统一汇总、编制各类金融机构的数据和报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应互相通报对其监管对象高级管理人员和金融机构的处罚信息。 监管联席会议仅协调有关三方监管的重要事宜,原三方监管机构的职责分工和日常工作机制不变。联席会议成员每半年轮流担任会议召集人。任何一方认为有必要讨论应对紧急情况时,均可随时提出召开会议,由召集人负责召集。监管联席会议三方分别设立“联席会议秘书处”作为日常联络机构,并指定专门联系人。在正常情况下,联席会议召开前五个工作日,三方日常联络机构应将拟议事项和各方意见建议等书面材料送达联席会议成员。会后由召集方负责拟定会议纪要,在征求参会方意见后发送各方。监管联席会议纪要报国务院领导审批后执行。 此外,备忘录中还写到,要建立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经常联系机制”,由三方各指定一个综合部门负责人参加,综合相关职能部门的意见,为具体专业监管问题的讨论、协商提供联系渠道。 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召开“联席会议机制”和“经常联系机制”会议时,可邀请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或其他部委参加。B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