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误4小时以上要补偿旅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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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6月28日 10:59 北京日报 | |||||||||
由各航空公司自行制定的补偿标准和补偿方案未见出台 本报讯(记者涂露芳)记者昨天从民航总局获悉,《航班延误经济补偿指导意见》已正式出台。根据这份意见,如果是因为航空公司自身原因造成航班延误4小时以上,要对旅客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在《航班延误经济补偿指导意见》中,民航总局提出,航空公司因自身原因造成航班延误标准分为两个,一是延误4小时以上、8小时以内;二是延误超过8小时以上。对于这两种情况,航空公司要对旅客进行经济补偿。补偿方式可以通过现金、购票折扣和返还里程等方式予以兑现。在航班延误的情况下,为了不再造成新的延误,经济补偿一般不在机场现场进行,航空公司可以采用登记、信函等方式进行,机场应该制止旅客在航班延误后,采取“罢乘”、“占机”等方式影响航班的正常飞行。 据悉,具体补偿标准和补偿方案由各航空公司自行制定。按照民航总局的计划,今年国内所有航空公司都将制定并公布《旅客服务承诺》,对航班延误给予旅客补偿的标准和办法是其中的重要内容。目前国航、上航、海航、川航、南航、东航等六家航空公司已经公布《旅客服务承诺》,但还没有制定具体的补偿办法。 民航总局将把航空公司的航班正常率与其航线(航班)经营权挂钩,对航空公司不作有效处理造成航班延误12小时以上的,视情节轻重暂停或撤销该航班或航线的经营许可。民航总局希望通过多种措施将国内航空公司的航班正常率由现在的77.9%提高到80%以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