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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期房公证转让暗流涌动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6月28日 10:15 人民网-国际金融报

  南京市城东干道旁的“凯悦天琴”楼盘到2005年6月才能交付,但该小区一套面积140平方米的房源日前却在一名为“千居”的中介企业公开叫卖。该中介公司业务人员声称:现在期房照样可以买卖。

  中介期房照样可以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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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月24日,消息灵通人士王先生告诉记者:“现在期房照样可以转让。”按照王先生的指点,记者与一家名为“千居”的中介公司某业务员取得联系。该业务员倒也爽快,称“凯悦天琴”这套房源到明年6月才可以交付,现在只要客户与房主签订一份严格的转让协议,并到公证处去办理公证后就可以了。而对于购买者来说,得先交纳一部分房款,等全部产权办理完成后再付清余款。为了打消记者的顾虑,该业务员透露,该公司几天前刚刚办理了“东城水岸”的一套期房,“目前公司办理这项业务至少有七八笔了”。

  随后,记者与其他中介企业取得了联系。中广置业一位经纪人告诉记者,这样的公证炒卖行为与政府有关条文相悖,该公司不办理这项业务。一些小的中介企业则表示可以试试看,但他们对办理过程及合法性并不了解。

  公证处可以办理期房公证

  据记者了解,期房变相转让依托的工具是双方买卖合同的公证。就是房主和买房人签订购房合同,公证处提供这样的交易公证。业内人士戏称此方式为“公证转让”。

  南京市第三公证处朱小姐告诉记者,一般公证处都可以办理这项业务,在该处办理此项业务的人很多。那么,办理期房公证这项业务究竟是否有法律根据?

  记者调查发现,申请办理不动产转让的公证,只要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而对于期房买卖合同能否公证,相关法规并没有给出明确说法。

  有关专家分析认为,仅仅从法规上来说,公证处的这种做法是合法的。

  专家“公证转让”风险很大

  作为南京期房禁炒令的发布单位,南京市房产管理局对这样的现象也无能为力。该局交易市场负责人日前表示,利用公证进行转让的行为确实存在。但是,对于购房者和卖房者来说都会存在相当大的风险。

  该负责人认为,公证处只是对双方买卖行为进行公证,但公证处很难查明“房屋产权人”的真实产权情况。仅仅凭借一份购房合同(有的甚至还没有鉴证)就确定日后的产权转让关系显然是不合适的。对于买房人来说,如果对于其中实情了解不清,可能遭遇日后纠纷甚至欺诈。

  《国际金融报》 (2004年06月28日 第十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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