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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外资银行外债管理办法》开始实施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6月28日 09:11 中国经济时报

  记者曾业辉6月27日北京报道由国家发改委、人民银行和银监会联合发布的《境内外资银行外债管理办法》(以下称《办法》)27日起正式实施。

  国家发改委有关负责人指出,由于管理政策差异导致境内中外资银行在外债和外汇政策上的差别待遇,不利于中外资银行的公平竞争,也使得一些境内机构得以规避法律监管,削弱了国家适度从紧的货币政策的有效性,因此,有必要对境内外资银行的外债实行总量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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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防范国家外债风险。

  这位负责人指出,《办法》实施后,对境内外资银行的外债管理将出现四大变化:境内外资银行从境外借款视为外债,进行总量控制和外债登记,按年度申请境外借款总额。

  境内外资银行向境内机构贷款按照现汇贷款进行管理,不得结汇。境内外资银行向境内机构(包括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发放外汇贷款,不再视同外债,不需进行外债登记,按国内外汇贷款进行管理,根据外汇局《关于实施国内外汇贷款外汇管理方式改革的通知》和有关文件规定,除出口押汇外,不得结汇。

  担保管理政策作出调整。境内外资银行对外提供担保,按对外担保进行管理,执行1996年和1997年人民银行和外汇局发布的《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和《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境内机构为境内债务人向境内外资银行提供的担保按国内担保进行管理。

  境内机构可以自主选择境内外资银行开立外债专用账户。《办法》生效后,境内机构(包括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可以选择境内外资银行开立外债专用账户。

  这位负责人指出,《办法》规范对象只包括境内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境内其他含有外国资本的金融机构(包括有外资参股的中资银行、合资或独资财务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的对外负债,将根据国际收支形势和行业管理的特殊需要,另行制订管理规定。有关规定出台前,将按照同类型中资机构的外债管理方式进行管理。

  这位负责人强调,由于总量控制保留了一定的灵活性,境内外资银行的资金来源也将逐步多样化;同时,由于外资银行的主要授信业务集中在贸易项下,而出口押汇贷款是允许结汇的,因此,《办法》的实施不会对境内外资银行的资金需求及业务发展带来明显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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