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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理论与实践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6月28日 09:11 中国经济时报

  俞邃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问世半个世纪以来,经久不衰,和者日多。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之所以富有强大的生命力,是由于它植根于特定的历史背景,具有深刻的本质特征,符合当今的时代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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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诞生,反映了二战结束之后、殖民主义瓦解过程中广大新独立国家维护主权成果和建立国际新秩序的强烈愿望,融会了新独立国家试图运用软实力防御任何强大外来侵略势力的卓越智慧。它的问世,体现了和平与发展开始成为时代主题所产生的强大动力,同时也显示了中国、印度、缅甸等发展中国家一批政治精英对于人类历史的责任感和二战结束后在世界舞台上崭露头角所起的独特的进步作用。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本质特征,表现在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其理论意义在于它具有丰富的科学内涵。一是完整性。它继承了联合国宪章的精神,高度概括了国际法(国际关系中国家的行为规范)中最主要的基本原则,反映了新型国际关系最本质的特征,是一个相当完整的体系。二是兼容性。当代国际关系中经常提到的一些原则,如反对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反对领土扩张主义,反对革命输出和反革命输出,各国人民有权选择自己的价值观念、社会制度和发展道路,以和平方式解决政治争端、不诉诸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各国共同解决和平、发展、生态、人口、资源等全球性问题,等等,从根本上说,均可在不同程度上纳入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体系之内。打一个比方,如果说宪法是“母法”,其他法律是“子法”,那么,从国际关系角度来说,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堪称各种国际关系准则中的“母法”。三是稳定性。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具有长远的普遍地意义,其内容无可争议,连和平共处的实际破坏者也不得不至少在口头上表示承认它。而有一些原则,如“尊重人权”、“相互支持和合作”、“共同发展”等等,由于可能有各种不同的解释,不一定能充分体现共性,因此难以被各国所一致接受。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实践意义在于它可以能动地加以运作。一是务实性。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不是空洞的口号,其矛头旗帜鲜明地指向绝大多数国家和人民所坚决反对的霸权主义、强权政治、黩武主义和恐怖主义。对于这种客观上存在的针对性,不必有什么忌讳。二是普适性。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反映了一切国家特别是弱小、贫穷国家的利益,它不仅适用于社会制度不同的国家,也适用于社会制度相同的国家;就其实质而论,由于超越意识形态差异,它不仅适用于国与国之间,也适用于政党与政党之间。后来我们党提出的党际关系四项原则(独立自主,完全平等,相互尊重,互不干涉内部事务),就是从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派生出来的,两者相辅相成,相得益彰。三是动员性。当今世界上所出现的处理国际关系的诸多原则中,影响最大、最能引起共鸣和反响最强烈的,莫过于言简意赅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这已经被半个世纪的历史所证明。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体现着时代精神并将在新时期继续得到深化,其原因是符合历史潮流。世界要和平,国家要独立,民族要振兴,社会要进步,经济要发展,生活要提高,已成为不可抗拒的历史潮流,这一潮流急切地要求履行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再者,在经济全球化大背景下,国家之间的依存性加深,国家利益原则成为处理国与国之间关系的基本原则,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本质恰恰是既能维护自身国家利益,又要尊重他国的国家利益。进一步说,在国家关系特别是大国关系中,贯彻实施双赢、共赢原则才符合各国的利益要求,而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正是产生这种良性互动的基本条件。

  上述“时代精神”体现了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现实意义,还可以从另外两个角度加以观察。

  一方面,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基础上,派生出一系列适合时代发展和变化、维护和平与发展的具体论断或主张。例如:

  世界多样化论。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包含了求同存异、淡化意识形态和各自选择发展道路等多样化的因素。接受世界多样化这一论断的国家逐渐多了起来。

  新安全观。新安全观以互信互利、避免动武、对话协商、平等协作为基本内涵。如今各大国在这一方面共同点增多。

  国际关系民主化论。这要求国家无分大小、强弱、贫富,法律上主权一律平等。多边主义便在更大程度上体现国际关系民主化。

  建立国际新秩序主张。支持者更为普遍,绝大多数国家都希望实现独立、平等、公正、互利,共同发展、共同繁荣。这些正是和平共处五项原则要达到的目的,尽管在霸权主义横行的状况下做起来有较大难度。

  另一方面,如同围绕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产生许多新论断、新主张一样,其对立物——强权政治也在制造不少新提法,例如:“有限主权论”、“人权高于主权论”挑战国家主权原则;“侵略有理论”挑战互不干涉内政原则;“先发制人论”挑战互相尊重、互不侵犯原则;“单边主义”、“单极世界论”挑战主权平等原则与联合国地位;“文明冲突论”挑战世界多样化论与和平共处原则。

  这些强权政治理论虽曾风靡一时,但多半是要么夭折,要么遭唾弃,要么不得不用冠冕堂皇的外衣重新加以包装,仍具有一定欺骗性。而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则光辉不减,认同者越来越多。

  还应该指出,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为振兴中华创造良好国际环境提供了舆论准备。我国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基础上形成并逐渐完善独立自主和平外交。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体现“和为贵”与“和而不同”的中华文明传统。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塑造中国和平崛起的形象,成为“中国机遇论”的重要依托。

  背景资料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由中国政府提出,并与印度和缅甸政府共同倡导的在建立各国间正常关系及进行交流合作时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半个世纪以来,“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不仅成为中国奉行独立自主和平外交政策的基础,而且也被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接受,成为规范国际关系的重要准则。

  新中国成立前后,毛泽东主席多次发表声明,表示中国愿意在和平、互利及相互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的基础上同世界各国建立外交关系。

  1953年12月31日,周恩来总理在同印度政府代表团就关于两国在中国西藏地区的关系问题举行谈判时,首次完整地提出了互相尊重领土主权(在亚非会议上改为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惠(在中印、中缅联合声明中改为平等互利)和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并得到印方的赞同。1954年4月29日,中印两国政府把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正式写入了双方签订的《关于中国西藏地方和印度之间的通商和交通协定》的序言中,从而使五项原则首次作为一个整体在国际条约上成为发展国际关系的指导原则。

  1954年6月25日至29日,周恩来总理先后访问印度和缅甸。访问中,周恩来总理分别于28日和29日同印度总理尼赫鲁、缅甸总理吴努发表联合声明,确认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指导两国关系的原则,并共同倡议将五项原则作为指导一般国际关系的原则。1955年在印尼万隆召开的亚非会议上,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得到了引申和发展,并被吸纳进会议通过的处理国际关系的十项原则之中。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自问世以来不仅在中国同世界各国签署的条约、公报、宣言、声明等双边关系文件中得到确认,而且也在许多重要的国际会议和一系列国际文件中不断被引用或重申。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实际上已成为超越社会制度和意识形态发展国家关系的基本原则。(新华社北京6月27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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