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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班延误补偿不能一家说了算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6月28日 09:11 中国经济时报

  康劲

  6月26日,国家民航总局公布了《航班延误经济补偿指导意见》,根据这份意见,今后旅客在座飞机的时候,如果是因为航空公司自身造成的长时间延误,将可能得到相应的经济补偿。这个指导意见虽然确定了航空公司造成航班延误情况下,旅客应获得经济补偿的基本原则,但是,这个意见本身漏洞不少,离旅客的满意度更是差距甚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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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现在公布的消息来看,民航总局希望指导意见的出台能显著提高国内航空公司的航班正常率。但是民航方面的立意明显与旅客存在分歧。旅客希望指导意见能够对无故延误的航班进行责任追究,并获得相应的经济赔偿。补偿和赔偿的意义显然不同,虽为一字之差,但由此诞生的指导意见也就明显不能平衡航空公司和旅客之间的矛盾。

  北京日报在报道时就坦言:民航总局明确表示,航空公司不用对天气、机场、空管指挥等非自身原因造成的航班延误对旅客进行补偿,这意味着旅客能得到补偿的机会并不多。究竟在什么样的情况下,旅客才能获得补偿,什么样的情况才可以认定为是自身原因,谁可以对原因认定说了算?机械故障、航班服务纠纷等自身原因造成的延误,如果由民航方面自己认定,显然不能令旅客满意。同时,没有专门的仲裁部门,是否补偿也容易引发航空公司与旅客的激烈争端。

  指导意见建议采取三种补偿形式:现金补偿、购票折扣、里程赠送,并要求具体补偿标准和补偿方案由各航空公司自行制定。这不仅给了各航空公司很大的宽松度,而且也给了很大的斡旋余地。同时还意味着补偿与否、补偿多少、怎样补偿都由航空公司独家说了算。航空公司与旅客是航班延误事件中的对立主体,航空公司如果可以享有独家决断优势,那么,旅客必然只能处于被动地位。这样的事件处理指导意见,只能加大旅客和航空公司的对立与矛盾,使纠纷最终升级。

  指导意见中指出:在航班延误的情况下,为了不再造成新的延误,经济补偿一般不在机场现场进行,航空公司可以采用登记、信函等方式进行;机场应该制止旅客在航班延误后,采取“罢乘”、“占机”等方式影响航班的正常飞行。民航总局的意见是明显是出于维护航空安全的需要考虑的,出发点无可指责,但是在实际操作中,补偿就会被借故拖延,同时,所谓“制止”方式,显然是默许了民航方面可以使用强力措施。这样一来,旅客的正当权益就有可能被推委掉或是被强力所压制,补偿根本无从谈起。

  民航总局的指导意见通篇站在民航公司的角度考虑补偿问题,难免有失公正。据说,民航总局的这个指导意见从5月份开始就向各航空公司征求意见,但不知道为何没有征求旅客的意见。鉴于今年一季度,全国民航航班正常率仅为77.41%,低于国际上80%的行业水平,社会对航班延误议论纷纷的现实,我们建议,由有关方面尽快主持召开一次公开听证会,由消协组织旅客代表、法律专家和民航方面就延误补偿问题进行深度谈判和磋商,最终形成一个便于操作、兼顾公平的航班延误纠纷处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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