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股基金新规取消主要股东连续三年盈利限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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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6月28日 01:54 证券时报 | |||||||||
《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透露参股新规———取消主要股东连续三年盈利限制 本报讯 记者从有关渠道获悉,《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在基金公司的股东方面做了很多新的规定:增加了同一控制人的各股东出资比例的限制,取消了主要股东连续三年盈利的要求,同时明确了对外资股东在存续时间及实收资本上的要求。
征求意见稿的规定主要有五个方面:一是征求意见稿中规定“一家机构或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多家机构出资比例不得高于49%,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的中方股东除外”,这个比例的限制在《证券投资基金法》中是没有提到的,从基金公司的股东组成情况上看,尽管这个比例在以前审批的操作上是这样执行的,但是写在法规上还是首次。 二是征求意见稿规定“一家机构或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多家机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两家,其中控股基金管理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一家。”从目前情况来看,这个“一控一参”的规定在目前已经是照此办理了。 三是征求意见稿对基金公司的主要股东进行了定义。在基金法中只是规定了主要股东的条件需要具备“具有从事证券经营、证券投资咨询、信托资产管理或者其他金融资产管理的较好的经营业绩和良好的社会信誉”,但是对主要股东的出资比例并没有作出具体规定。但在征求意见稿中规定“持有基金管理公司25%以上出资的机构”才是主要股东。 四是关于主要股东的经营状况,征求意见稿中规定“最近三年盈亏合计为净盈利,且净资本分别不低于注册资本、净资产的80%”,以前审批上是卡在了连续三年盈利上,后来因2001-2002年的大熊市导致一批券商不符合规定,取消盈利记录的限制。业内人士认为这一规定体现了对基金管理公司设立的审核重点放在对发起人过往合规经营和拟成立基金管理公司的未来管理能力方面,符合国际通行做法。 五是对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中的外方股东做了规定,从存续时间及实收资本上做了规定。征求意见稿中规定“合法存续三年以上、具有金融资产管理经验……,近三年未受到监管机构和司法机关的处罚”以及“实收资本不少于三亿元人民币的等值自由兑换货币”。目前我国基金公司中的合资公司的比例达到了30%,接下来还会有更多的合资基金管理公司成立,因此相关规定的制定对外方股东资格的规范是相当重要的。(记者 韩如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