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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林凤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诉讼公告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6月26日 07:09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2004年6月23日,本公司收到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自中法民二初字第11号、12号《民事判决书》,该院就中国银行自贡分行状告本公司及所属全资东新电碳二厂(自贡机械密封件厂)抵押借款纠纷案和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详见2004年1月10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分别做出判决。

  一、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自中法民二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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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被告四川林凤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所欠原告中国银行自贡分行的借款本金1070万元,自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以原、被告双方核对的为准后,三十日内一并付清。

  2、本案诉讼费(其中案件受理费7.2万元,财产保全费5万元,其他诉讼费8000元)合计13万元由被告四川林凤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原告预付的部分诉讼费由被告直接付给原告。

  二、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自中法民二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书》称:

  1、被告自贡机械密封件厂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自贡分行的借款本金442万元,(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付清,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止)。

  2、被告四川林凤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对自贡机械密封件厂偿还中国银行自贡分行的贷款442万元和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案案件受理费32110元由被告自贡机械密封件厂、四川林凤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共同承担(原告预付的诉讼费5000元,本院不预退还,由被告直接付给原告)。

  目前,本公司流动资金紧张,成都东碳高科技产业有限责任公司和自贡东新电碳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已处于不正常状态。上述判决对公司经营业绩将产生不良影响。现本公司正同银行有关方面积极协调,力求妥善解决,避免公司经营形势进一步恶化。

  特此公告

  备查资料: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自中法民二初字第11号、12号《民事判决书》

  四川林凤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4年6月25日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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