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富华集团总公司股东持股变动报告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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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6月26日 01:59 证券时报 | |||||||||
上市公司名称:黑龙江华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华冠科技
股票代码:600371 信息披露义务人:黑龙江富华集团总公司 住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甘南县兴十四村 通讯地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甘南县兴十四村 联系人:张维良 联系电话:0452—5759001 股份变动性质:减少 签署日期:2004年6月24日 特 别 提 示 一、报告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披露办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报告书》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 二、报告人签署本报告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证券法》、《披露办法》等法规的规定,本持股变动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报告人及其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所持有、控制的黑龙江华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 截止本持股变动报告书提交之日,除本持股变动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上海东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有的186万股社会法人股于2003年5月26日质押给黑龙江富华集团总公司,尚未解除质押。除此之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持有、控制黑龙江华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 四、本次股东持股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 除本出让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次股份出让,报告人未聘请任何中介机构。 释 义 除非上下文另有约定,下述措词在本报告书中应有以下意义: 万向三农、收购人、受让方 指万向三农有限公司 出让方、信息披露义务人 富华集团、报告人、指黑龙江富华集团总公司 华冠科技、上市公司指黑龙江华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拟转让股份 指富华集团持有的9,610,000股华冠科技社 会法人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6.2%。 兴十四村 指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甘南县甘南镇兴十四村 上交所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 1、基本情况 名称:黑龙江富华集团总公司 注册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甘南县甘南镇文明大街5号 法定代表人:张维良 注册资本:120,000,000元人民币 工商注册号:2300001500829 税务登记号:2302255702285565-2 企业经济性质:集体所有制 经营范围:农产品、乳制品、罐头、饮料、食用油生产、销售、钢材加工、煤炭、农业机械、汽车配件销售、议价成品粮油销售、公路货运 通讯地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甘南县甘南镇兴十四村富华集团公司 邮政编码:162100 股东名称:黑龙江省甘南县兴十四村 持股比例:100% 2、产权关系图 3、信息披露的董事、监事、高级管事人员的姓名、国籍、长期居住地及公司任职或其他公司兼职情况: 4、富华集团未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的发行在外的股份。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变动情况 1、持股变动情况 本次股份转让前,富华集团持有华冠科技42,547,500股,占华冠科技股本总额的27.45%;本次股份转让,富华集团将其持有的9,610,000股(占华冠科技股本总额的6.2%)华冠科技股份转让给万向三农,还持有32,937,500股(占华冠科技股本总额的21.25%)华冠科技股份。2003年5月26日上海东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120万股华冠科技股票质押给富华集团,经过2002年度分配后,现该部分股份为186万股,目前尚未解除质押。 2、本次股份转让协议的基本情况 2.1股份转让协议主要内容: 出让人:黑龙江富华集团总公司 受让人:万向三农有限公司 转让股份数量:9610,000股 转让股份比例:6.2% 股份性质:社会法人股 股份性质变化:无 转让价款:16,913,600元人民币 支付方式:现金 协议签订时间:2004年6月24日 生效条件:协议双方签字、盖章并获得证监会无异议确认后生效。 股份转让协议无特别条款。 2.2本次股份转让没有附加特殊条件、不存在补充协议,协议双方就股权行使也不存在其他安排;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出让人还持有上市公司21.25%股份。 2.3本次股份转让不需经有关部门批准。 3、本次股份转让前,出让人富华集团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本次股份转让后,出让人将失去对上市公司的控制;在本次转让控制权前,出让人已对受让人的主体资格、资信情况、受让意图等进行了合理的调查和了解。 3.1收购人基本情况 名称:万向三农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沈长寿 注册资本:300,000,000元人民币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实业投资;农、林、牧、渔业产品的生产、加工(国家专项审批的除外);其他无需报经审批的一切合法项目;凡涉及许可证制度的凭证经营。 成立时间:2000年10月26日 工商注册号:3301811410130 税务登记号:浙地税字330181704789089号; 机构代码证号:70478908-9 3.2万向三农资信情况 财务指标(2003年度经审计)单位:元人民币 3.3万向三农受让意图 经信息披露义务人向收购人了解,万向三农受让华冠科技6.2%的股权,主要是看重上市公司良好的成长性及基于未来稳定利润回报的预期。万向三农在受让上市公司股份,并成为其第一大股东后,将保持上市公司在人员、战略、管理、业务等方面的连续性,并支持公司按原定的发展目标继续发展。本次收购不会影响上市公司各方面业务的连续性和发展方向。 4、富华集团及其实际控制人兴十四村没有未清偿的对上市公司的负债,也没有未解除的上市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其他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 三、前六个月内买卖挂牌交易股份的情况 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提交报告之日前6个月内没买卖上市公司挂牌交易股份的行为。 四、其他大事项 1、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为避免对报告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 2、2004年5月11日富华集团将其持有的华冠科技42,547,500股社会法人股股份,占华冠科技股本总额的27.45%全部质押给万向三农,质押期为2004年5月11日至2004年11月10日。万向三农承诺在本次股权转让获证监会审核无异议后立即解除上述质押。 3、2004年6月9日富华集团所持有的29,950,000股社会法人股股份,占华冠科技股本总额的19.32%,被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冻结,冻结期为壹年,冻结期从2004年6月9日至2005年6月8日。该等冻结不影响本次股权转让。 4、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隐瞒中国证监会或者上交所依法要求提供的其他信息。 5、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次股权转让过程中未聘请任何中介机构为其服务。 五、备查文件目录 1、富华集团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股权转让协议书。 3、万向三农背景资料。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收购人(盖章):黑龙江富华集团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张维良 签注日期:2004年6月 24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