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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创业环保股份有限公司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公告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6月26日 01:58 证券时报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天津创业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创业环保”)本次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已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行字[2004]100号文核准。

  2、本次发行120,000万元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创业转债”),每张面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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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100元人民币,共1200万张,发行价格为每张人民币100元整。本次发行最小申购单位为1手(即10张、1,000元),每1手为一个申购单位。

  3、根据公司2004年5月30日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本次可转债“债券品种及发行对象”条款,本次发行“股东配售条款”中可参与配售的股东,仅指公司A股股东而不包括H股股东。对此,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出具了专项法律意见,认为本次发行可参与配售的股东范围仅为公司A股股东。

  4、本次发行采取原A股股东优先认购,原A股股东优先认购后的余额部分采用网上向一般社会公众投资者和网下对机构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对机构投资者的网下发行由主承销商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负责组织实施,发行人原A股非流通股股东的优先认购部分在主承销商处进行。

  5、本次发行对象为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发行人所有A股股东和在2004年7月1日(申购日)以前持有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帐户的境内自然人、法人及其他机构(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

  6、原A股股东可优先认购的创业转债数量为其在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创业环保”股份数乘以0.75元,再按1,000元1手转换成手数,不足1手的部分按照四舍五入原则取整。

  发行人总股本为133,000万股,其中:国家股83,902万股,可优先认购创业转债629,265手,约占本次发行转债总额的52.44%;法人股3,848.5万股,可优先认购创业转债28,864手(由于不足1手的部分按照四舍五入原则取整,该数量可能有差异,下同),约占本次发行转债总额的2.4%;A股流通股11,249.5万股,可优先认购创业转债84,371手,约占本次发行转债总额的7.03%;H股流通股34,000万股,不参加创业转债的优先认购。

  原A股流通股东的优先认购部分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进行,配售名称为“创业配债”,认购代码为“704874”。

  原A股股东除可参加优先认购外,还可参加优先配售后余额的申购。

  7、一般社会公众投资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参加网上申购,申购简称为“创业发债”,申购代码为“733874”。

  8、机构投资者参加原A股股东优先认购后余额的申购只能选择网上或网下两种申购方式中的一种方式进行申购。机构投资者选择网上申购方式将比照一般社会公众投资者执行,机构投资者选择网下申购方式,定金数量为其全部申购金额的40%。

  9、本次创业转债发行不设网上发售、网下配售的比例,根据原A股股东优先认购后的余额和网上、网下实际申购结果,按照网上发售和网下配售比例趋于一致的原则确定最终的网下和网上发行数量。

  10、本次发行的创业转债不设持有期限制。本次发行的创业转债具体上市时间将另行公告,发行人在本次发行结束后将尽快办理有关上市手续。

  11、投资者务请注意有关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方式、配售/发售方法、申购时间、申购对象、申购方式、申购程序、申购价格、申购数量和申购次数限制等具体规定。

  本公告仅对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有关事宜予以扼要说明,投资者欲详细了解本次发行情况,请仔细阅读《天津创业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该募集说明书摘要已刊登于2004年6月26日的《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上,投资者亦可在以下网址查阅该募集说明书全文及有关本次发行的相关资料:http://www.sse.com.cn及http://www.csc108.com。

  12、投资者不得非法利用他人帐户或资金进行申购,也不得违规融资或替他人违规融资申购。投资者申购并持有创业转债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执行,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3、本次发行重要时间

  上述日期安排为正常交易日,如遇不可抗力则顺延。

  14、有关本次发行的其他事宜,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视需要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及时公告,敬请投资者留意。

  释 义

  除非另有说明,下列词语在本公告中具有如下含义:

  一、本次发行基本情况

  1、债券类型:可转换公司债券

  2、发行总额:120,000万元

  3、发行数量:120万手(每手10张)

  4、票面金额:100元/张

  5、发行价格:按面值100元/张平价发行

  6、可转债期限:五年(自本次发行之日起)

  7、票面利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票面利率为:第一年年息1.7%,第二年年息1.9%,第三年年息2.1%,第四年年息2.4%,第五年年息2.7%。

  如果第一个计息年度付息登记日当日国家法定五年期存款利率高于2.79%,则本转债第一年票面利率将调整为该付息登记日法定五年期存款利率的65%,其余年度票面利率不变;如果第二个计息年度付息登记日当日国家法定五年期存款利率高于2.79%,则本转债第二年票面利率将调整为该计息年度付息登记日法定五年期存款利率的70%,其余年度票面利率不变;同理,如果第三、四、五个计息年度的付息登记日当日国家法定五年期存款利率高于2.79%,则本转债第三、四、五年当年票面利率将分别调整为该计息年度付息登记日法定五年期存款利率的76%、90%、98%,其余年度票面利率不变;调整后利率水平(百分比小数)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8、付息方式:本次可转债按票面金额从发行首日起开始计息,利息每年支付一次,利息支付方式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清算系统代理支付的市场惯例。第一次付息日期为发行首日的次年当日,以后每年的该日为付息日(每年付息日的前一日为付息登记日)。公司在付息日(含当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付息工作。该计息年度内已经转换为A股,或在付息登记日已申请转换为A股的本可转债持有人,公司不再向其支付利息。

  在本可转债到期日之后的5个交易日内,公司除支付上述的第五年利息外,还将补偿支付到期未转股的本可转债持有人相应利息。补偿利息计算公式为:

  补偿利息计算公式为:补偿利息=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到期转债票面总金额×依上述票面利率条款确定的第五年票面利率×5-可转债持有人的到期转债五年内已支付利息之和。

  9、初始转股价格:7.70元/股,以公布募集说明书日前30个交易日(5月13日至6月25日)本公司A股收盘价的算术平均值为基准,上浮0.5%。

  10、转股起止日期:发行之日起12个月后至可转债到期日止,即2005年7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

  11、担保人: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市分行

  12、发行时间:

  (1)原A股股东优先认购和网上申购:2004年7月1日(T日),上交所交易系统的正常交易时间,即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2)网下申购:2004年7月1日(T日)的9:00~15:00。

  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影响本次发行,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进行。

  13、发行对象:

  (1)原A股股东优先认购:本发行公告公布的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登记公司登记在册的发行人A股股东有权优先认购;

  (2)网下向机构投资者配售和上交所交易系统上网定价公开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持有上交所证券帐户的境内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以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等(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

  14、发行方式:本次发行采取原A股股东优先认购,余额及原A股股东放弃部分采用网上向一般社会公众投资者和网下对机构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

  本次创业转债发行不设网上发售、网下配售的比例,根据实际申购结果,按照网上发售和网下配售比例趋于一致的原则确定最终的网下配售和网上发售数量(其中:网上发售/网下配售比例=(本次创业转债发行总额-原A股股东优先认购数量)/(网上投资者有效申购量+网下机构投资者有效申购量);网下配售数量=网下机构投资者有效申购量×网下配售比例;网上发售数量=网上投资者有效申购量×网上发售比例)。

  15、承销方式:承销团余额包销。

  16、发行地点:

  (1)网上发行地点:全国所有与上交所交易系统联网的证券营业网点。

  (2)网下发行地点:在主承销商处进行。

  17、本次发行的创业转债不设持有期限制。本次发行的创业转债具体上市时间将另行公告,发行人在本次发行结束后将尽快办理有关上市手续。

  18、拟上市地: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原A股股东优先认购

  1、优先认购对象: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登记公司登记在册的“创业环保”A股股东。

  2、优先认购数量:原A股股东可优先认购的创业转债数量为其在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登记公司登记在册的“创业环保”股份数乘以0.75元,再按1,000元1手转换成手数,不足1手的部分按照四舍五入原则取整。

  发行人总股本为133,000万股,其中:国家股83,902万股,可优先认购创业转债629,265手,约占本次发行转债总额的52.44%;法人股3,848.5万股,可优先认购创业转债28,864手(由于不足1手的部分按照四舍五入原则取整,该数量可能有差异,下同),约占本次发行转债总额的2.4%;A股流通股11,249.5万股,可优先认购创业转债84,371手,约占本次发行转债总额的7.03%;H股流通股34,000万股,不参加创业转债的优先认购。

  3、优先认购的重要日期

  (1)股权登记日(T-1日):2004年6月30日。

  (2)申购日:2004年7月1日(T日),上交所交易系统的正常交易时间,即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如遇不可抗力则顺延至下一交易日继续进行。

  4、优先认购发行方式(按配股方式缴款认购)

  (1)发行人原A股流通股股东优先认购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在交易时间内进行。

  (2)发行人原A股非流通股股东的优先认购部分在主承销商处进行。

  (3)若原A股股东的有效认购数量小于或等于其可优先认购总额,则可按其实际申购量认购创业转债;若原A股股东的申购数量超出其可优先认购总额,则该申购全部为无效申购。

  5、原A股流通股股东优先认购办法

  (1)认购名称为“创业配债”,认购代码为“704874”。

  (2)认购1手创业环保配债的价格为1,000元,参与优先认购的每个帐户最小认购单位为1手。

  (3)认购程序(按配股方式缴款认购)

  ①投资者应根据自己的认购量于认购前存入足额的认购资金。

  ②投资者当面委托时,填写好认购委托单的各项内容,持本人身份证或法人营业执照、证券帐户卡和资金帐户卡(确认资金存款额必须大于或等于认购所需的款项)到认购者开户的与上交所联网的证券交易网点,办理委托手续。柜台经办人员查验投资者交付的各项凭证,复核无误后即可接受委托。

  ③投资者通过电话委托或其他自动委托方式委托的,应按各证券交易网点规定办理委托手续。

  6、原A股股东除可参加优先认购外,还可参加优先配售后余额的申购,具体申购办法请参见本发行公告的第三部分“网上对一般社会公众投资者发售”或第四部分“网下向机构投资者配售”。

  三、网上对一般社会公众投资者发售

  1、网上发行对象

  在上交所开立证券帐户的境内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以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投资者(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

  2、网上发行数量

  根据原A股股东优先认购后的余额和网上发售、网下配售的实际申购结果,按照网上发售和网下配售比例趋于一致的原则确定最终的网上发行数量。

  3、网上申购时间:2004年7月1日(T日),上交所交易系统的正常交易时间,即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如遇不可抗力则顺延至下一交易日继续进行。

  4、上网定价发行方式

  投资者在2004年7月1日(T日)通过与上交所联网的证券营业网点,以公告的发行价格和符合本公告规定的申购数量进行申购委托。根据上交所交易系统提供的有效申购总量和申购户数,确定申购者及其可认购的创业转债手数,确定的方法为:

  (1)当有效申购总量小于或等于最终确定的上网发行数量时,投资者按照其有效申购量认购创业转债。

  (2)当有效申购总量大于最终确定的上网发行数量时,上交所交易系统主机自动按1手(10张,1,000元)确定一个申购号,顺序排号,而后通过摇号抽签确定中签号码,每一个中签号码可以认购1手创业转债。

  5、上网定价发行的申购规定

  (1)申购名称为“创业发债”,申购代码为“733874”。

  (2)参与本次网上定价发行的每个帐户最小申购单位为1手(1,000元,10张),超过1手的必须是1手的整数倍。若参与网上申购的投资者未参与原A股股东优先认购,则其申购上限为120,000万元(120万手);若参与网上申购的投资者同时也参与了原A股股东优先认购,则其申购上限为120万手扣除其在网上优先认购的数额。

  (3)每个帐户只可申购一次,一经申报不得撤单,同一帐户的多次申购委托除第一次申购外,其余视作无效申购;资金不实的申购亦视为无效申购。

  (4)证券投资基金及基金管理公司申购并持有创业转债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执行,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申购程序

  (1)办理开户手续

  凡申购本次创业转债的投资者,申购时必须持有上交所的证券帐户卡,尚未开户登记的投资者,必须在申购日即2004年7月1日(T日)前(含申购日)办妥上交所的证券帐户的开户手续。

  (2)存入足额申购资金

  已开立资金帐户但没有存入足够资金的投资者必须于申购日2004年7月1日(T日)之前(含该日)根据自己的申购量存入足额的申购资金。

  (3)申购手续

  申购手续与在二级市场买入股票的方式相同。

  A、当面委托:投资者填写好申购委托单的各项内容,持本人身份证或法人营业执照、证券帐户卡和资金帐户卡(确认资金存款额必须大于或等于申购所需的款项)到申购者开户的与上交所联网的证券交易网点办理委托手续。柜台经办人员查验投资者交付的各项凭证,复核无误后即可接受委托。

  B、电话委托或其他自动委托方式:投资者按各证券交易网点规定办理申购委托手续。

  7、缴款与发售

  (1)申购确认

  2004年7月2日(T+1日),各证券营业部将申购资金划至其在登记公司开立的清算备付金帐户内。确因银行结算制度而造成申购资金不能及时入帐的,须在该日(T+1日)提供中国人民银行电子联行系统汇划的划款凭证,并确保2004年7月5日(T+2日)上午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前申购资金入帐。

  2004年7月5日(T+2日),主承销商会同上交所指定的上海众华沪银会计师事务所和登记公司对申购资金到位情况进行核查,并由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凡资金不实的申购,一律视为无效申购。上交所以实际到帐资金为准,为每一笔有效申购连续配号,每1手(1,000元,10张)配一个申购号,并将配号结果送至各个证券营业网点。

  (2)公布中签率与网下发行结果

  2004年7月6日(T+3日),在指定的报纸上公布本次网上发行的中签率,刊登《发行结果公告》(其中包括网上的中签率和网下申购结果)。

  (3)摇号与抽签

  当网上有效申购量大于本次网上发行量时,采取摇号抽签方式确定发售结果。

  2004年7月6日(T+3日),在公证部门监督下,由主承销商和发行人根据中签率,共同组织摇号抽签。

  (4)确认认购可转债数量

  2004年7月7日(T+4日)在指定的报纸上公告摇号中签结果,投资者根据中签号码确认认购可转债数量,每一中签号码认购1手(10张,1,000元)。

  8、清算与交割

  (1)2004年7月2日(T+1日)至2004年7月6日(T+3日)所有申购资金由上交所冻结在结算银行的申购资金专户内,所冻结的资金按企业活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共三天)归发行人所有。有关申购资金划拨、冻结事宜,遵从上交所、登记公司有关规定。

  (2)2004年7月6日(T+3日)登记公司根据发售结果进行清算交割和债权登记,并由上交所将发售结果发给各证券交易网点。

  (3)2004年7月7日(T+4日)登记公司对未获发售的申购资金予以解冻,并向各证券营业网点返还未获发售的申购余款;同时将中签的申购资金扣除发行手续费后划至主承销商指定的银行帐户。

  (4)主承销商收到登记公司划转的款项后,将该款项与网下申购资金汇总,按照承销协议扣除承销费用后划入发行人指定的银行帐户。

  (5)网上发行部分创业转债债权登记由登记公司根据上交所电脑主机传送的发行中签结果进行,有关数据由登记公司以软盘形式交给主承销商和发行人。

  四、网下向机构投资者配售

  1、网下发行对象

  按照《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成立的证券投资基金,以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注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投资资格、依法有权购买本次发售的可转债的法人以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投资者,其申购资金来源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2、网下发行数量

  根据原A股股东优先认购后的余额和网上发售、网下配售的实际申购结果,按照网上发售和网下配售比例趋于一致的原则确定最终的网下发行数量。

  3、网下申购时间:2004年7月1日(T日)的9:00~15:00。如遇不可抗力则顺延至下一交易日继续进行。

  4.网下定价发行方式

  机构投资者在2004年7月1日(T日)以公告的发行价格和符合本公告规定的申购数量进行申购。根据主承销商统计的网下有效申购总量和申购户数,确定获配名单及其配售创业转债手数,确定的方法为:

  (1)当网下有效申购总量小于或等于最终确定的网下发行数量时,投资者按照其有效申购量认购创业转债。

  (2)当网下有效申购总量大于最终确定的网下发行数量时,主承销商计算配售比例,投资者将按该配售比例(配售比例=网下配售创业转债数量/网下机构投资者有效申购量)获得配售,实际配售量按1,000元(1手)取整。

  5、网下发行的申购规定

  (1)所有参与网下申购的机构投资者的申购金额下限为50万元(含50万元),超过50万元(500手)的必须是10万元(100手)的整数倍;若参与网下申购的机构投资者未参与原A股股东优先认购,则其申购上限为120,000万元(120万手);若参与网下申购的机构投资者同时也参与了原A股股东优先认购,则其申购上限为120万手扣除其在网上优先认购的数额。参与本次申购的机构投资者申购资金必须为其自有资金,汇款银行帐户和上交所的证券帐户必须为其自有帐户,申购并持有创业转债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自行承担法律责任。证券投资基金及基金管理公司申购并持有创业转债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执行,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机构投资者可以选择通过网上或网下方式进行申购,但不得同时参与网上和网下申购。机构投资者选择网上方式申购,将比照一般社会公众投资者执行。

  (3)网下申购的每个机构投资者可多次申购,但一经申报不得撤回。

  (4)每一参与网下申购的机构投资者应及时足额缴纳定金,定金数量为其全部申购金额的40%。

  (5)本次网下发行的创业转债不设持有期限制。

  6、申购程序

  (1)办理开户手续

  凡申购创业转债的机构投资者,申购时必须持有上交所的证券帐户卡。

  (2)网下申购

  欲参与本次网下发行的机构投资者应在2004年7月1日(T日)认真填写主承销商制定的《天津创业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机构投资者网下申购表》(见附件)并由其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于2004年7月1日(T日)15:00前按本公告披露的联系方法连同其加盖单位公章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上交所证券帐户卡复印件以及支付定金的划款凭证传真至主承销商处。各机构投资者填写的申购表一旦传真至主承销商处,即被视为向主承销商发出的正式申购要约,具有法律效力。敬请投资者认真阅读《天津创业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机构投资者网下申购表》的填表说明。

  7、缴款程序

  (1)缴纳定金

  ①每一参与申购的机构投资者必须在2004年7月1日(T日)15:00前缴纳申购定金,定金数量为其全部申购金额的40%。定金请划至如下收款银行帐户(划款时注明机构投资者名称和“创业转债定金”字样):

  主承销商指定帐户为:

  户名: 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帐号: 0200004319027308628

  开户行: 北京市工行北新桥支行

  ②2004年7月5日(T+2日),由主承销商、岳华会计师事务所对定金到位情况进行核查,并由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主承销商根据定金的实际到位情况确认有效申购,未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定金的申购视为无效申购。确定网下配售清单,通知机构投资者缴纳配售余款。

  ③机构投资者若获得配售,其申购定金将直接作为认购款。扣除实际的认购金额后,定金还有剩余,则多余部分在2004年7月6日(T+3日)返还。

  ④定金在申购冻结期按企业活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共三天)归发行人所有,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2)获配通知和足额缴纳认购款

  ①2004年7月5日(T+2日),为方便投资者,本次发售结果确定后如果机构投资者认购定金不足,主承销商将通过电话或传真方式个别通知其获配金额和应补缴的申购款金额。

  ②2004年7月6日(T+3日),主承销商将在《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上刊登网下发行结果公告,该公告刊载的内容包括获得配售的机构投资者名单、每户获得配售的创业转债数量及扣除定金后应缴纳的认购款金额或需返还的定金。无论获得配售的机构投资者是否收到电子邮件或传真,上述公告一经刊出,即视同已向其送抵获得配售及缴款的通知,获得配售的机构投资者应按本公告的规定及时缴款。

  ③获得配售的机构投资者应在2004年7月6日(T+3日)下午15:00前必须将尚需缴纳的认购款足额划至主承销商指定帐户,在划款时请注明机构投资者名称和“创业转债款”字样,并向主承销商传真划款凭证。

  主承销商指定帐户为:

  户名: 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帐号: 0200004319027308628

  开户行: 北京市工行北新桥支行

  ④敬请机构投资者注意资金划转过程中的在途时间。若非因不可抗力的原因,未能在申购日后的第三个工作日即2004年7月6日(T+3日)15:00之前补足认购款,则将被视为违约,其申购将视为无效申购,其所缴纳的定金不予退还,归主承销商所有;其放弃认购的创业转债由主承销商包销,并由主承销商将有关情况公告。

  8、清算交割

  (1)登记公司在2004年7月8日(T+5日)对机构投资者获得配售的可转债进行债权登记。

  (2)主承销商依据承销协议将网下认购款与网上申购资金汇总,按照承销协议扣除承销费用后划入发行人指定的银行帐户。

  9、本次网下向机构投资者配售的过程由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到场见证,律师将对配售过程是否按照本发行公告进行出具见证意见。

  五、发行费用

  1、本次发行不向投资者收取佣金、过户费和印花税等费用。

  2、主承销商委托上交所按实际成交面额的2‰提取发行手续费,并按各参加公开发行的证券交易网点的实际认购量,将这笔费用自动转至各证券交易网点帐户。

  六、路演安排

  为使投资者更加了解本次发行和发行人的详细情况,发行人拟于2004年6月29日(T-2日)14:00至18:00就本次发行在中证网(http://www.cs.com.cn)举行网上路演,敬请广大投资者留意。

  另外,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还将于2004年6月30日上午9:30-11:30就本次发行在上海举行现场推介会,届时将有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保荐机构相关项目人员和机构投资者代表参会。

  以上安排如有任何调整,以发行人和主承销商通知为准。

  七、发行人和主承销商

  1、发行人:天津创业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白玉

  注册地址:天津市和平区贵州路45号

  联系电话:(022)23523036

  传 真:(022)23523100

  联 系 人:付亚娜、顾文辉

  2、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济谱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188号

  电话:(010)65178899

  传真:(010)65185227、65185311

  邮政编码:100010

  联系人:贾晓亮、徐敏、袁京蓉

  天津创业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04年6月25日

  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04年6月25日

  附件:

  天津创业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机构投资者网下申购表

  填表时间:2004年 月 日

  (该表可直接从华夏证券网站:http://www.csc108.com下载)

  (以下填表说明部分可以不回传)

  填表说明:

  1、本表一经填写并加盖公章后,送达或传真至主承销商处,即构成参与申购的机构投资者发出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要约。若因机构投资者填写缺漏或填写错误而直接或间接导致预约申购无效或产生其它后果,由机构投资者自行负责。

  2、表中栏目如果为空,请填写“无”。

  3、资金不实的申购为无效申购。

  4、可多次申购,亦可追加申购,一经申报不得撤回。

  5、非机构证券帐户申购为无效申购。机构投资者必须以自有资金申购,汇款银行帐户和上证所证券帐户必须是自有帐户。

  6、退款帐户必须与汇款帐户一致。如有多个汇款帐户,可指定其中一个帐户为退款帐户。

  7、如为原A股非流通股股东参加优先配售,请在“是否原A股非流通股股东优先配售”后选择“是”。

  8、填报不完整或资料不实的申购为无效申购。

  9、本表仅代表机构投资者对本次创业转债的单方面认购意向,主承销商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此表不作任何有关销售行为的承诺。

  10、此表可复制,但涂改无效。

  11、凡有认购意向的机构投资者,请将此表填妥后于2004年7月1日(T日)15:00时前连同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上证所证券帐户卡复印件以及定金付款凭证传真至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每次传真后,请于10分钟内打电话进行确认。

  12、请在2004年7月2日(T+1日)前(以邮戳为准),将上述传真文件原稿以邮政特快专递寄出或送达至主承销商处,并请在显要位置注明“创业环保可转债申购表”字样。主承销商通讯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188号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总部,邮政编码:100010,收件人:龚昭。

  传真:010- 65185119、65186289、65186303、65186080、65185311

  确认电话:010-65178899转81039、81036、81033、81062、81065、81019

  13、每一参与申购的机构投资者必须在申购日2004年7月1日(T日)15:00时前足额划入主承销商指定的银行账户,同时向主承销商传真划款凭证,定金数量为其全部申购金额的40%(划款时注明机构投资者名称和“创业转债申购定金”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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