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委出台意见要求央企限期整合控股上市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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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6月26日 01:57 证券时报 | ||||||||||
国资委出台指导意见要求中央企业限期整合控股上市公司 本报北京电(记者 于扬)国资委昨日就推动中央企业清理整合所属企业、减少企业管理层次的有关问题下发指导意见,要求中央企业在2005年年底前,原则上将法人管理层次基本控制在三层以内。根据指导意见,中央企业控股的上市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三层以下多个规模较小的上市公司,今后要逐步整合;三层以下的企业今后将不再具有对外投资功能。同
这次清理工作的具体措施包括:中央企业控股的上市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三层以下多个规模较小的上市公司的,应根据企业总体发展战略和市场状况,按照证券市场有关规定逐步整合。除境内外上市、对外合作等特殊情况外,原则上中央企业二层及二层以下不再保留“壳公司”,可视实际情况将其实体化、合并、注销、改造为事业部或分公司。需要清理整合的所属企业数量较多、资产量较大时,可将具备条件的所属企业改造为(或新设)资产经营公司或专门机构,统一负责实施清理整合工作。通过法定程序使三层及以下企业原则上不再具有对外投资功能。中央企业所属的非法人单位不得再对外投资。 对于所属企业国有股权退出的处理上,意见积极鼓励中央企业之间进行资产重组。中央企业非主业资产符合另一中央企业主业发展需要的,双方可协商,通过收购、资产(股权)置换、互相持股、无偿划转等方式进行重组。中央企业与地方国有企业之间也可进行此类资产重组。对非主业的所属企业,可采取出售、转让等方式退出。对拟通过破产形式退出的所属企业,可依法破产。对应当退出但目前暂不具备条件退出的所属企业,可通过减少所持股权、不再增加投资、委托经营、租赁、承包等方式逐步退出;也可暂由该中央企业或其他中央企业的资产经营公司或机构集中管理,逐步清理、退出。 此次的清理措施还包括,对三层以下符合主业发展方向和企业总体发展战略要求,并具有较强竞争力的企业,可通过无偿划转、产权转让等方式提升其管理层次;对非主业企业以及经营状况较差、管理不善、负债率高、投资回报低的主业企业,可通过无偿划转、改制、出售、解散或实施破产等方式清理或退出;因债务、担保等原因难以注销或实施破产的,可先歇业;对所属企业中经营业务雷同、存在不必要竞争的企业,可通过合并等方式整合,推进所属企业的专业化,实现规模效益。要从严控制新设三层企业,原则上不设四层企业。 指导意见要求,各中央企业要尽快据此研究制订方案。此项工作涉及的土地、房屋等权属转移,可依照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契税减免等政策;涉及不良资产和呆坏账核销的,可按国资委有关清产核资的规定经审核批准后予以核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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