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大学旅游学院身世纠纷 民办教育何时破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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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6月25日 13:34 21世纪经济报道 | |||||||||
本报记者 王晓林 特邀记者 苏钟 海口报道 独立学院成为现有体制之外,依靠民办机制新增的高等教育资源。将其规定必须是民营性质是教育改革的一种倒退。 2004年6月4日晚8点,在海口市寰岛大酒店二楼,海南大学旅游学院第一批100多名
身世之谜 这一切,皆缘于一份文件。今年3月25日,海南省教育厅向海南大学下发琼教高【2004】23号(文件全称为《关于理顺海南大学旅游学院管理体制的通知》)文件。 23号文件要求:海南大学撤消该校旅游学院董事会;与学校合作举办旅游学院的海南新宏兴教育投资有限公司退出旅游学院。否则,省教育厅将暂不安排旅游学院2004年招生计划,旅游学院原定招生计划调剂到相关学院。 海南新宏兴教育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宏兴)做出了反击。5月10日,新宏兴向海南省法制办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消23号文件。 5月31日,海南省法制办就新宏兴行政复议一事,组织召开行政复议听证会,申请人海南新宏兴教育投资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海南省教育厅和第三人海南大学均派人参加。 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海南大学旅游学院究竟是不是独立学院? 海南省教育厅认定旅游学院属民办二级学院(即独立学院),经与教育部文件(教发【2003】8号)对照,认为旅游学院在五点上不符合独立学院的要求:没有独立的校园、独立的教学组织和管理、独立进行招生、独立颁发学历证书、独立填报《高等教育基层统计报表》等。故其办学模式不能持续下去,须纳入海南大学统一管理之中,所以才有了其在23号文中的强硬立场。 但新宏兴则反驳:旅游学院是海南大学主办的二级学院,自始至终都属于公办性质,且已将原本的独立法人地位注销。其虽设有董事会,但五名成员二名来自海南大学,三名来自新宏兴,但董事会的决议须由4/5以上(含4/5)董事通过方为有效。故教育厅把自己定为独立学院并以此标准要求自己,最后得出办学不力退出管理的结论,显然张冠李戴。 新宏兴的代理律师,在听证会上,出示了一份海南大学上报教育部的《就旅游学院办学性质的说明》。该说明认定,“海南大学旅游学院是与企业合作、由海南大学主办的校属二级学院,无论从办学主体还是从办学机制来说,均属公办性质。”该说明的上报时间为,2003年8月。 但第三人海南大学的代理人表示,自己仅是普通代理,对此文件的真实性不做答复。 代表新宏兴参与旅游学院管理的副院长石卫平,对记者诉说自己的不满,“海南大学怎么连自己上报的文件都不承认了?” 新宏兴的董事长张越坐在角落里闷头听了半天,到了听证会快结束时,他终于耐不住性子:“这明明是看见我们旅游学院效益好,有人嫉妒。”而一位与会的教育厅领导也走到张身旁说:“如果你们与海大能协商好,我们这里都好说。” 第三人的角色 海南大学是此次行政复议的第三人,但一切故事却都在围绕它而展开。 1994年,海南大学准备筹建旅游学院,但面临的情况却是:高校尚不能扩招,学校学费极低;银行不可能向海南大贷款建新学院;省财政有心无力。纵观当时当地的情况,与企业合作成了海大举办旅游学院的“华山一条路”。直到2000年,海大终于与新宏兴公司签下了合作协议。 依协议要求:双方合作期限为三十年;新宏兴分三期投入4500万建设资金,主要用于在海大校园内建设一座新学院;海大生负责招生、提供办学软件设施保障、配制管理及师资队伍、保证该学院学生与其他院系享受同等待遇。 为避免海大陷入因建设新学院而承担风险,协议明确要求:由新宏兴以自己企业名义和实力独立投资,海大在任何情况下均不承担投资、回收投资的风险及相关的直接或连带经济与法律的责任。 回报部分:海大每年按全部注册学生已交学费的10%(第1-10年)、12%(第11-20年)、15%(第21-30年)的比例优先获得办学收益。在海大取得上述固定收益后,学院出现收不抵支的情况,则由新宏兴负责补足,海大不承担任何亏损的风险。 当时海大方面的谈判代表是谭世贵,身份是海南大学副校长,现在他已是海南大学校长、法学博士导师。 谭世贵针对记者提出的海大对旅游学院此次复议如何看待的问题,表示:“针对旅游学院的事,海南大学内部有不同意见。我现在不太方便说什么,还是等听证结果出来后再说。” 有海大内部人士透露,海南大学曾就旅游学院事宜多次招开研讨会,有意见认为,按现在教育部的要求,每增加一名新生,学校必须相应投入配套资金,如师资、场地、图书等,而海大目前从每名旅游学院新生的学费中仅收入10%,入不敷出。 海南省教育厅、旅游学院总支书记吕裕昌(海南大学派出)均以事情太敏感拒绝了记者的采访。 独立学院的困境 新宏兴的投资人为自己的投入能否收回而忧心忡忡:“我们在协议里商定投资4500万,实际上我们投资早就超过了7500万,我们当然要多招学生包括成教生。但海大认为成教生源质量较差,不愿意招,我们争执不下,在董事会上为这事还发生了争吵。”经了解这位院长已经被董事会解聘。 “我们所谓的管理只在财务和基建上,我们投资建设的校舍和设施在三十年合同期满后均归海南大学。”石卫平解释。依合作协议规定,学费的收入在支付了海大的固定比例、日常开支、各项基金或奖学金(约占学费收入5%-6%)、引进教学人才费用后,其余额与其他收益归新宏兴所有。“这四年全是投入期,根本没有收益。而且学费和其他学院基本同步,现在让我们退出,我们损失惨重。”这位投资人说。 对于新宏兴与海南教育厅之争,有学者认为,背后的实质,反映了独立学院的尴尬境地。 独立学院,是专指由普通本科高校按新机制、新模式举办的本科层次的二级学院,属民办性质。据统计,目前全国300多所二级学院已经承担了我国30%以上本科生的培养任务。独立学院建设和发展的经费投入,不是靠增加国家和地方财政性的教育经费支出来实现。 有法律工作者指出,依1995年9月1日实施的《教育法》46条规定: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同高等学校在教学等方面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并可以通过适当形式,支持学校的建设,参与学校管理。并无规定合作之后的结晶是公立还是民办。而教育部2003年4月颁布文件,却强行将独立学院定性为民办性质,是对教育法的明显抵触。 “独立学院必须是民营性质的规定,显然是教育改革的一种倒退。企业与高校的合作形式是多样的,企业只是出资搞基础建设,管理与教学均由高校本部自主运作,将其完全定性为民营性质是不准确的。现在非逼着投资方做独立法人,名字前要打大学的牌子,发展完全掌握在大学本部的手中,但大学却可以对办学不负任何责任,这完全是一种不平等的条约。当学生发现自己考上的不是公立学院后,只会将怒气发在独立学院头上,认为他们是骗子。这种情况下,投资者当然不愿意自己被划入民营学校的范畴,出了大价钱,却没有得到应得的无形资源。”该学者总结道。 争议还在继续,听证也仍没有结论。 6月7日,一位旅游学院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我们没有接到任何暂停招生的通知,一切工作照常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