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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银行经理眼中的《破产法》:破产清算 银行七成债权打水漂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6月25日 12:05 金羊网-民营经济报

  本报讯据《中国青年报》报道:“我们行每年涉及的破产企业约30多家,债权总额约7000万~8000万元,能追讨回来1000万元就不错了。这么说吧,70%的破产企业,银行最终得到的都是零清偿,放出去的贷款、利息全打了水漂。”日前,江苏一省辖市国有银行二级分行信贷部的王经理,说起他对正在实施的破产法的看法,一脸无奈。“银行排在工人(工资)、国家(税收)之后,与企业的其他债务关系人一起,属于第三顺序的一般债权人。再加上要扣除企业破产清算的费用,到了赔付银行时,企业早就没东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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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曾经与好几个企业打破产官司,最后只有几万元赔付。当时放出去动辄几百万元,甚至上千万元啊。如今只有几万元,还是好多债权人共享,实在滑稽。

  当然,有点钱赔还算好的,许多时候,银行拿不到一个子儿,打官司纯粹是陪他玩。中国的银行,自有资金还是很少的,90%多的银行资产是社会公众存款,银行在企业破产中只能作为一般债权人,受偿甚少,最终受损害的实际上是老百姓。”“有一个企业,我们发现可能不行了,随即向法院申请破产。如果当时受理,银行的贷款不会有大的损失。等后来确实不行了,企业已无多少资产可清算。99%的企业破产都不是债权人提出来的,而是企业和企业背后的政府(部门)提出的。实际上,我国企业破产,(地方)政府都是有计划、有指标的,债权人在企业破产中根本没有主导地位。”“银行即使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也进不了清算小组,清算小组总是由企业自身、政府(部门)、法院、中介机构等组成。最终,银行的债权能主张多少,可想而知。反正是,银行像块大肥肉,能咬一口是一口。”

  王经理说,我国司法实行二审终审,但破产案件实行却是一裁终结(一审终审)制,债权人很难充分主张自己的权利。

  (郁进东)(晓健/编制)(来源:金羊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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