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吧管理有关规定(调查·背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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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6月25日 04:01 人民网-市场报 | |||||||||
鉴于网吧引发的社会问题,为了规范网吧的经营活动,我国曾出台了许多管理措施: 2001年4月3日,信息产业部、公安部、文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等部门曾发布《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加强对“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管理,促进其健康、有序地发展。
2002年11月15日,国务院又开始施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禁止未成年人上网,规定网吧在每天0时-8时停止营业,禁止学校周围200米半径内开设网吧,并对网吧的安全措施,违反相关规定应受的处罚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2003年7月1日开始施行的《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规定:不管是音像制品、游戏产品,还是演出剧(节)目、艺术品、动画,只要是通过互联网生产、传播和流通的上述互联网文化产品,包括从事互联网文化产品经营服务的互联网文化单位,如网吧等,都是它管理的对象。 2003年7月下旬,文化部制定的《公众聚集的文化经营场所审核公示暂行办法》规定:文化经营场所将实行审核公示制度。2003年9月1日起,对于申办网吧等公众聚集的文化经营场所,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需将有关情况在一定范围和时限内向社会公开发布,根据社会公众的反映,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来进行审核,批准设立与否。 《市场报》 (2004年06月25日 第五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