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打板子还得打板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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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6月25日 03:20 证券时报 | |||||||||
罗周 昨日,新疆屯河、天山股份、大冶特钢、皇台酒业同时遭深沪交易所公开谴责。而相关上市公司董事对上市公司及投资者利益造成的重大损失,显然不是一纸谴责公告就可以将责任推得一干二净的。谴责不能替代法律,渎职者应该为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从昨天的四则谴责公告可以看出,新疆屯河至今有9.5亿资金一直在黑箱操作;天山股份有5亿多资金黑洞秘而不宣;皇台酒业2003年业绩重大亏损,而董事们却默不吱声。大冶特钢的董事长朱宪国,明明知道大冶特钢被中信泰富收购已成事实,而他却一次又一次脸不红心不跳公然地向监管机构和投资者撒谎。 他们为什么会明目张胆地视董事责任和法律责任而不顾呢?比较合理的解释是———按以往惯例,他们对所承担的后果早已了然于胸:遭受谴责,公开致歉,但并不影响董事们的实际利益。也就是说,他们已经摸透了监管方的“高高举起,轻轻放下”的处罚原则。 可以说,责而不罚,罚而不严,为一些上市公司高管屡屡违规提供了土壤。要最大限度地遏制违规行为,就必须提高违规者支付的违规成本,让违规者付出刻骨铭心的代价。 证券市场监管的目标是保证市场有效、持续和公正地运行,保证参与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而规范上市公司行为的手段,主要体现在追究违法行为人的责任上。在对上市公司的行为进行追究的过程中,董事作为上市公司管理层的人员,通常对上市公司的行为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公司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规定:“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和一百七十七条也规定了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其中第六十三条规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有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承销的证券公司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经理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律写得明明白白,剩下的就看怎么执行了。如果上市公司高管明知故犯,虚假陈述,违法作业,使上市公司蒙受重大损失,造成资产流失,使中小投资人利益受到伤害,那么,监管部门就应该不折不扣依法对他们进行惩处。 现在还有不少胡作非为或者在胡作非为面前不作为的上市公司高管仍在台前舞蹈,这显然是广大投资者不希望看到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