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保护应纳入中国金融发展规划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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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6月25日 01:07 人民网-国际金融报 | |||||||||
国际金融报记者 李卫玲 发自北京 6月24日,中国银监会副主席李伟在“金融信息化与知识产权保护”专题讲座上表示,重视中国银行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是市场竞争现实的迫切需要。让银行业的高管人士掌握知识产权保护的知识,是推动金融知识产权保护的关键。
2002年9月5日,中国南方一家媒体刊登了《花旗银行中国暗布专利,中资银行何时梦醒》的文章,这篇文章引起了很多人士对商业方法专利可能给中国金融业造成影响的高度关注。部分专家认为,在金融领域未来竞争中,一些跨国金融机构正在利用商业方法专利战略,筹划着未来的发展和收益。 中国银监会政策法规部副主任黄毅指出,中国金融业不仅在商业方法专利这一新的知识产权领域中处于落后的局面,普遍缺少与商业方法专利相关的知识,而且在传统知识产权领域中,中国与发达国家甚至许多发展中国家的差距也非常大。 李伟透露,通过调查,发现中国银行业在知识产权保护上存在很多问题。比如,在专利的申请和授权方面,银行业获得的授权专利技术只有几十项,大多数都是产品外观设计专利,含金量不高;国内银行业在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登记和网络域名权的登记同样不尽如人意;国内银行业经过20多年的发展,已经在国内形成很多知名的、具有较高经济价值的商标、商号和服务品牌,但都没有申请注册商标。 在知识产权的管理上,各家银行尽显薄弱,没有制定鲜明的知识产权保护发展战略;在组织架构上,大多数银行都将这项工作归口到法律部门,但都没有设置专门的知识产权保护管理机构;在建章立制上,大多数银行都没有制定相应的知识产权保护的规章制度。 黄毅和尹龙合著的《商业方法专利》指出,由于商业方法专利对一国金融业的发展具有战略性、全局性和长远性的影响,同时又事关一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总体方针和政策,仅从微观层面应对商业方法专利的挑战,加强有关风险的管理,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一国金融业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总体落后局面,首先必须从宏观上、战略上采取相应的对策。 中国金融业在对待商业方法专利问题上,应避免采取“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短期行为。应急性的一些措施虽然能在短期解决突出的问题,但从长远来看,无法从根本上提升中国金融业的国际竞争力,改善中国金融业在知识产权竞争中被动的局面。政府和金融管理部门应树立全面的、长远的知识产权竞争思想,从战略的角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应借鉴日本在知识产权竞争中的积极态度,加强对包括商业方法专利在内的知识产权的基础研究,确立清晰的知识产权发展思路。 黄毅和尹龙建议,应将知识产权问题纳入到中国金融发展的规划中,将专利风险纳入金融监管的框架之中,从总体上促进中国金融机构在知识产权方面的进取意识,提高知识产权在中国金融发展中的战略地位,加强对专利风险的监管。 《国际金融报》 (2004年06月25日 第十三版) |